開曼、BVI低成本離岸構架時代終結

律師導讀

從2019年度起開曼、BVI經濟實質法案要求相關實體滿足經濟實質要求,否則將面臨高額罰款甚至註銷。但投資基金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居民身份可以豁免,相關活動亦允許外包代理。各離岸實體運維成本提高,必須重新審視和調整現有境外構架,尋找最優合規解決方案。

開曼、BVI低成本離岸構架時代終結

作為世界首要的離岸金融中心,英屬維京群島(BVI)和開曼群島憑藉免稅、實體成立便利等優勢吸引了全球範圍內眾多機構和企業設立商業實體,因而被稱為“避稅天堂”。但是,為了響應經濟合作組織(OECD)在公平稅收方面的要求,從2018年起,BVI、開曼群島先後發佈了要求相關實體符合經濟實質要求的法案,這一變化可能對全球離岸架構產生較大影響。

一、相關立法梳理

1.2018年12月19日,英屬維京群島(BVI)發佈《2018年經濟實質(公司和有限合夥)法》並於2019年1月1日正式生效。

2.2018年12月21日,開曼群島發佈《2018年國際稅務合作(經濟實質)法》並於2019年1月1日正式生效。

3.2019年2月22日,開曼稅務信息局發佈《經濟實質指引1.0》。

4.2019年4月30日,開曼稅務信息局發佈《經濟實質指引2.0》。

二、主要內容

開曼、BVI基本規定相似,即對其司法轄區內從事相關業務的實體提出了須符合“經濟實質(economic substance)”的要求。換言之,低成本離岸構架的時代已宣告終結。以下以開曼群島《經濟實質法》為例對其進行簡單介紹:

《經濟實質法》的核心內容是:在開曼註冊成立的“相關實體(Relevant Entities)”就其所從事的“相關活動(Relevant Activities)”,須通過相應的“經濟實質(Economic Substance)”測試,否則可能面臨罰款甚至被註銷的風險,並且當地稅務機關可能將該等相關實體的信息交換給最終受益所有人所在地的稅務主管機關。其中包括四項重要內容:

1.滿足經濟實質要求的規定 

從事“相關活動”(relevant activities)的“相關主體”(relevant entity),從2019年度起需要滿足“經濟實質”要求,在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的12個月內,從事相關活動的相關實體必須向開曼稅務機關提交一份報告,以供其判斷相關活動是否通過了經濟實質測試。另外,新指引還提到,若將開曼群島CIGA外包給第三方服務提供商,則外包員工的時間可以作為判斷是否符合經濟實質測試的依據。

2.經濟實質測試的合規性義務

《經濟實質法指引2.0版》對合規性義務進行了補充:開展相關活動卻沒有取得相關收入的相關實體無需滿足經濟實質測試,但仍然需要承擔告知與申報的義務(如:通過類似零申報機制)。

3.“相關活動”

並非需要實體積極從事某個地域流動性業務,從這些業務中被動取得收入也將構成相關活動。

4.開曼群島以外地區的稅收居民

《經濟實質法指引2.0版》明確了該實體需根據其稅收居民地、經營場所或其他類似標準,對相關活動的所有收入在其他地區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加了對美國稅制中“穿透實體( disregarded entity)”是否符合“開曼群島以外地區的稅收居民"的具體指引相關活動。

三、三類豁免主體

開曼、BVI經濟實質法法案的出臺反映出兩地落實OECD反有害稅收競爭報告中關於稅收透明度的要求,但該法案的出臺並非終結當下離岸構架狀態。其主要目的在於通過擴大開放度,增強企業稅務監管,同時逐漸滿足CRS、FATCA情報交換的要求。因此,並非所有公司都會受到經濟實質法案的規制,以下三類公司就屬於經濟實質法案的豁免主體:

1、 開曼、BVI國內(或本土)公司(Domestic Company);

2、 投資基金或從事投資基金業務的主體(Investment Fund);

3、 其他稅收管轄區的稅收居民。

2019年經濟實質法實施細則2號文及經濟實質法指引2.0版從正向和反向明確了以上三類主體的定義範圍。三類主體能夠得到豁免的原因不盡相同。第一類為本土公司。由於本土公司在設立、運營的各階段都必須在當地法律法規的各項要求而下進行,無需再次受到經濟實質法案的約束。第二是投資類主體。開曼、BVI持有歡迎資本進入的心態,投資基金類主體一直符合兩地離岸金融中心設定。第三類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居民身份可以豁免。該類主體已經受到當地稅收監管體系,無需通過經濟實質性法案增加企業負擔。

值得注意的是並非一定要取得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才可以豁免經濟實質法案,如果能提供在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納稅號、稅收申報表、納稅記錄等,也可以作為豁免經濟實質法案提交的資料。

四、對中國企業離岸架構的影響

目前來看,經濟實質法案出臺使離岸公司設立、運營、維護的經濟成本提高,低成本離岸構架時代宣告終結。但該法案的最終目的是實現企業全球合理賦稅,企業離岸架構並不會因此受到實質衝擊。

因此,經濟實質法案對離岸架構的影響首先體現在運維成本的提高,其次可能導致部分集團的控股、稅務、組織等架構調整和重新規劃,各離岸實體必須重新審視和調整現有境外構架,在專業人士的全力配合下,根據自身的業務範圍、運營成本考慮在當地進行海外架構的科學性、合理性,根據法案要求及時進行戰略調整,尋找最優的合規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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