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開曼、BVI群島對違反經濟實質法的處罰

隨著國際社會對反避稅及反洗錢大環境的形成,各國紛紛加入CRS框架協議中,以期用廣泛的國際合作,輔以對離岸金融中心施加政治壓力,迫使其通過離岸公司的限制法令,達到遏制國內資金外流的目的。而BVI及開曼群島,也推出了各自的經濟實質法案,以達到歐美等發達國家的要求,避免自身受到制裁。

今天,通惠管理顧問就為大家介紹,BVI、開曼群島對違反其實質經濟法案的處罰。


開曼、BVI群島對違反經濟實質法的處罰


想要了解開曼和BVI群島對違反經濟實質法案的處罰,必須先了解何謂經濟實體。依照開曼和BVI群島的相關法律規定,經濟實體可以理解為依照《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法》、《有限合夥法》、《商業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註冊的有限責任公司和有限合夥公司(包含在BVI註冊的外國公司及外國有限合夥公司,但在開曼群島設立的投資基金不算為經濟實體)。需要注意的是,該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對外包業務的管理和控制)都必須在其法律轄區內進行,同時必須在對應轄區內設有辦公場地及正式員工,併產生合理的運維支出。

而對經濟實體的歸屬,最終都落在企業產生利潤的地區劃分,也就是核心創收業務的實際經營地域上。其帶來的最終結果就是,利潤在哪裡產生,就需要在哪裡繳稅。因此,就需要企業如實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關於企業運營、管理、創收的相關信息。對於沒有按照法規要求進行申報的情況,BVI和開曼群島也都制定了相應的處罰條款,分別為:

1、BVI群島

違反經濟實質法案規定的實體或負責人,將被處以罰款、吊銷註冊證書,甚至處以監禁的處罰(具體處罰結果將視具體情況而定)。

2、開曼群島

對於違反經濟實質法規的實體或負責人,將依照法院裁判,處以罰款、強制註銷企業註冊,情節嚴重的,還將被判處監禁等強制措施。

由於兩地對於違反經濟實質法案的處罰都較重,因此對於有BVI或開曼公司的客商,應該及時從以下方面,對自身企業進行分析:

1.確定商業實體是否正在開展經濟實質法規中規定的相關經營活動;

2.確定是否被視為BVI、開曼群島外的稅務居民;


如果在自行檢查中發現企業確實屬於BVI、開曼群島的稅務居民,並且滿足經濟實質法案的相關要求,則應該及時進行信息申報,或及時進行架構變更,以滿足經濟實質法的要求,避免受到不必要的處罰。由於經濟實質法案要求申報的信息較多且繁雜,因此選擇一家專業且有經驗的秘書服務提供商為您代為辦理,無疑是最好的選擇。而通惠管理顧問專注個人、企業服務十餘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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