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併後,增值稅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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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

  合併前存在多次轉讓的均不徵收增值稅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經多次轉讓後,最終的受讓方與勞動力接收方為同一單位和個人的,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的相關規定,其中貨物的多次轉讓行為均不徵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6號)

  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不徵收增值稅

  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屬於不徵收增值稅項目。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二)項第5點規定

  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按程序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註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5號)


期權之家


沒太理解企業合併和增值稅沒關係呀!各承擔各自的部分,之前肯定是獨立核算的缺進向票都很正常!你是問企業價值增值部分吧,無形資產、專利、技術很難有準確估值,那要兩家公司控股股東協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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