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一封检察建议收回1900万余元国有资产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要求。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开展了在保护国有资产领域的公益诉讼专项行动,督促国家税务总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收缴方面严格依法履职。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通过调取国家税务总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的欠税清单,与国家税务总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共同走访欠税企业、实地查看、与企业法人沟通和制作谈话笔录、讲解开展公益诉讼的意义、释法说理税款缴纳的意义、以及拖欠税款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欠税企业依法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对于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非常重视,积极开展清税行动,成立税收小组分工负责,针对各个欠税企业的经营状况与企业积极沟通,采取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及时收缴税款,最大限度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共向国家税务总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发出24份诉前检察建议,税务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均已答复,经检法两机关通力合作现已共收回欠缴税款和滞纳金共计19236810.68元。切实发挥了检察机关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推动依法行政方面的积极作用,实现公益诉讼活动应有价值,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对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也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对于维护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积极重要的意义,可以培养公民依法纳税观念、广集财政资金、抑制土地炒买炒卖、保障国家的土地权益、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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