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但退休條件不夠,是否可以簽訂勞務合同?

松金洋子


樓主您好,已經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是退休條件不夠,是否可以簽訂勞務合同?這種情況是可以簽訂勞務合同的,但是簽訂勞務合同的性質和簽訂這種全日制勞動合同的性質是完全不同的,這個是完全取決於工作單位來決定,當你如果簽訂了勞務合同,那麼實際上作為工作單位來講,是不用承擔我們個人的社保交費的。

因為本身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個人,實際上這個就自動解除了勞動合同,那麼只能夠以退休人員的方式來返聘到企業單位繼續工作,當然前提條件是自己的企業單位願意返聘,自己作為工作人員來繼續工作,那麼就可以簽訂勞務合同。

這樣一來的話,你可以獲得一部分的收入,但是個人社保的交費只能夠自己來完成,只能夠按照靈活就業的方式來進行參保,因為畢竟企業單位沒有責任和義務來承擔你的個人社保,除非企業單位願意去繼續繳納你的個人社保,那麼這個東西你只能和企業單位來進行商量解決了。


社保小達人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達到了法定終止的條件,可以終止。但終止後,如果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雙方究竟是形成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形成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形成勞務關係,簽訂勞務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按照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已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但退休條件不夠,沒有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雙方形成勞動關係,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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