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住宅樓外牆脫落致傷致損,“飛來橫禍”由誰買單?-工保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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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類似上述“外牆脫落致人或致物傷損事件”,近年來在全國各地時有發生。此類質量安全事故可謂十分棘手,一方面其造成的損失損傷存在很大的風險不確定性,尤其對於高層住宅建築,最好的結果即是一些財物的損失,一旦外牆脫落物砸到行人,將對其造成嚴重的生命安全威脅;另一方面,“外牆脫落致傷致損”事故所涉責任主體眾多,包括開發商、小業主、建設單位、物業,事故責任常常難以清除劃分,由此導致相關維權法務糾紛。

那麼,“外牆脫落致傷致損”事故究竟應如何劃分事故責任?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房屋建築的不同使用時期,責任主體不同,如事故處於保修期內自然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並對造成的相關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事故處於保修期外,則依據不同情形,分別由建築物的所有人、使用人與管理人承擔相應維修與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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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內“外牆脫落”責任追溯

如上文所述,確定“外牆脫落”責任主體的重要依據標準,即是區別“外牆脫落”的原因主體是否處於保修期內。而一般情況下,外牆脫落問題所涉的原因主體主要分為兩部分:外牆保溫工程與外牆外飾工程。

一、外牆保溫工程

在眾多“外牆脫落”質量安全事故中,由於防水、滲漏、保溫材料等原因導致的外牆保溫層主體脫落問題,較為常見。依據我國相關法律對於外牆保溫工程的保修內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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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保溫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保溫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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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屋面外牆面的防滲漏保修期為5年。

二、外牆裝飾工程

除外牆保溫層原因導致的“外牆脫落”,外牆外飾面材,如瓷磚、真石漆飾面、仿瓷、仿磚、仿大理石等脫落,也會導致嚴重的致傷致損事故。外牆外飾工程,屬於裝修工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 裝修工程的保修期為2年。

此外,根據建設部《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在保修期內,因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設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建設單位向造成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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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當房屋建築在竣工合格之日後5年內,因防水、滲漏、保溫材料等原因出現外牆保溫層脫落;或者當房屋建築在竣工合格之日後2年內,因外牆外飾脫落,導致相關質量安全事故,由施工方負責承擔相應的修復與賠償責任。

根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房屋建築工程的裝修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為2年,其間發生質量問題由施工單位負責。這意味著,一旦發生外牆脫落,由施工單位負責修繕;一旦造成各種損失,也由施工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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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外相關主體責任認定

房屋建築在保修期間內,相關建築質量安全問題有建設單位、施工方承擔相應的修復與賠償責任。而在保修期間之外出現“外牆脫落致傷致損”事故,則需要依據不同的情形條件,對相關責任主體進行責任認定,從而決定某個責任主體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即是說,涉及的責任主體包括:所有人(開發商、業主)、管理人(物業)、使用人(業主、租戶)。其中,通常商品住宅經由開發銷售後,商品住宅的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即為具體業主;而管理人通常為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公司。因此,

大多數“外牆脫落致傷致損”事故的責任認定,主要圍繞“小區業主”與“小區物業”而來。

業主的責任認定

依據我國《物權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業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住宅樓的外牆部分即屬於共有部分,由整棟住宅樓的所有業主共同享有、共同管理,相應的,當出現“外牆脫落致傷致損”等質量安全事故,也由所有業主共同分擔享有賠償責任。

實務中,由於高層建築外牆脫落,導致“一人傷亡,全樓業主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事件並不少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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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浙江省麗水小學老師周某途經一居民樓時,被一側外牆脫落的水泥塊砸中身亡,居民樓33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每戶承擔賠償近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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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湖南長沙謝女士路過一座樓房時被樓頂脫落的水泥板擊中頭部,被評定為八級傷殘,涉事整棟樓的69名業主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的責任認定

如上文所述,住宅樓外牆部分是一個整體責任範圍,即由整棟住宅樓所有業主共有的部分。所有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權利,同樣承擔義務,一旦發生外牆脫落致傷致損事故,理應由所有業主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認定所有業主是否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一個重要前提,即是該住宅樓是否有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物業公司。如果有所屬物業公司,那麼業主在與物業管理服務公司簽訂物業合同時,就應通過合同約定,將住宅樓外牆的檢查、維修、管理等工作,以繳納物業管理費的方式,轉交給了物業公司。相應的,外牆脫落導致的相應損傷損失,也應由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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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對“外牆脫落”的相關規定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換句話說,物業公司如能證明自身曾對事故住宅樓外牆進行定期、有效的維修、維護,並非由於自身管理不善導致事故發生,即在外牆脫落事故中自身並無過錯,那麼即不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但實務中,一方面物業公司鮮少會定期進行專業的外牆排查、維修維護;另一方面,即便發現相應脫落風險,由於所涉修復費用巨大,物業公司也往往無法做到有效維修維護。綜上,在住宅樓存在物業管理公司的前提下,物業公司存在較大的責任賠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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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在多數“外牆脫落”事故中都有著較大的責任賠償風險,在這種情形下,通過購買保險的方式去規避相應賠償責任風險,就成了擺在物業公司面前最好的自救渠道。值得注意的是,依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的相關規定,物業費中即包括公眾責任保險的投保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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