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酒駕者“頂包” 騙保不成反獲罪

替酒駕者“頂包” 騙保不成反獲罪

隨著機動車數量的增加,機動車輛保險已成為中國財產保險業務中的最大險種,該險種出險率高、投保率高、險種豐富多樣,在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提供方便和及時補償的同時,也滋生了一些“騙保”現象。替酒驾者“顶包” 骗保不成反获罪

今天這起案件講的是

司機酒駕後發生車輛碰撞

為了“走保險”

讓朋友冒充車輛駕駛員

企圖瞞天過海

卻不想自己連同朋友“騙保”不成

反因詐騙罪獲刑

替酒驾者“顶包” 骗保不成反获罪

接下來就讓我們一起去看看吧~

案情回顧:

王某酒後駕駛一輛帕薩特轎車(該車的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均不是其本人),與在路旁停放的一輛本田轎車相撞發生事故,導致兩車均嚴重受損。

替酒驾者“顶包” 骗保不成反获罪

保險合同約定,因醉酒駕駛致使車輛受損不在保險理賠範圍內。酒後駕車的王某便心生一計,找未飲酒的朋友張某冒充事故車輛的駕駛員,意圖騙取16萬餘元的保險理賠費用。就這樣,王某以張某為司機,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

替酒驾者“顶包” 骗保不成反获罪

保險公司在審核過程中發現王某、張某有騙保的嫌疑,於是向公安機關報案。后王某、張某因涉嫌詐騙罪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判決結果:

替酒驾者“顶包” 骗保不成反获罪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張某結夥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意欲騙取被害單位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因張某繫累犯,故對其依法從重處罰。考慮到被告人王某系本次犯罪的犯意提起者,對其酌予從嚴懲處。二被告人系犯罪未遂且能夠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依法對二人減輕處罰。綜上,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張某不服,提出上訴,其認為:王某因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讓其假冒司機。其僅僅是為了幫朋友忙,避免王某被處罰,自己並未獲得好處,也沒有騙取保險公司理賠金的故意,故不應認定構成詐騙罪。

近日,北京一中院審理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替酒驾者“顶包” 骗保不成反获罪

法官

釋法

本案中,張某認為自己只是幫助醉酒駕駛的朋友王某冒充駕駛員,初衷是為了幫助王某逃避處罰,並沒有詐騙保費的意圖,不應與王某一同以詐騙罪論處。

事實上,如果要達成騙保的目的,張某並非簡單冒充駕駛員即可,還需要積極幫助實施騙保行為,例如配合事故現場的拍照、後期相關文件簽署等。張某在明知王某的騙保意圖的前提下實施了積極幫助行為,並與王某一起偽造了事故現場,即使試圖以“幫忙”的名義為自己開脫,實質上已經屬於此次詐騙的共犯。

此外,因本案中,二被告人均不是涉案車輛的投保人及被保險人,不符合保險詐騙罪的主體要件,故二人構成詐騙罪,而非保險詐騙罪。

替酒驾者“顶包” 骗保不成反获罪

提示

近年來,與本案類似的詐騙案件時有發生。在一些案件中,保險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利益驅使,甘冒風險違法犯罪;還有一些案件中,雖然涉案人員不是投保人、被保險人,但因法律意識淡薄或懷有僥倖心理,幫忙一同偽造保險理賠現場,可能已身陷違法犯罪的泥潭。

在這裡,法官提醒大家:當保險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涉嫌保險詐騙罪時,與之一起合謀騙取保費的其他人員可能構成保險詐騙罪的共犯。同時還需注意的是,與保險的投保人、受益人無關,並不意味著就一定不會構成犯罪,即使不符合保險詐騙罪的主體身份,也有涉嫌詐騙罪的可能性。

知法守法,不存騙保意圖;

堅守原則,不幫不法之人;

認清形勢,不懷僥倖心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