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编号:临2019-060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达成和解。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4,397,734.9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双方已达成和解,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一、案件基本情况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博立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立信”)与锐嘉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嘉科”)涉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09)。

因被告锐嘉科拖欠原告博立信货款的行为仍在持续和扩大,对博立信2018年9月至11月的货款也处于拖欠状态,故原告博立信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浦法院”)依法变更诉讼请求,对被告锐嘉科2018年6月至11月拖欠的货款和利息一并主张,锐嘉科涉案金额变更为4,897,590.13元(原涉案金额人民币1,785,889.31元)。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博立信近日收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浦法院”)签发的(2019)沪0118民初963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青浦法院受理了原告博立信与被告锐嘉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浦法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博立信向青浦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锐嘉科支付原告博立信2018年6月至11月货款人民币4,857,608.37元;(二)判令被告锐嘉科偿付原告博立信利息,以每月拖欠的货款为本金,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锐嘉科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博立信作为被告锐嘉科的供应商,向被告锐嘉科供应相关货物。2018年6月至同年11月,被告锐嘉科共计拖欠原告博立信货款4,857,608.37元。故原告博立信诉至青浦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青浦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锐嘉科应支付原告博立信货款入民币4,371,847.53元,此款被告锐嘉科分别于2019年6月25日前、同年7月26日前、同年8月26日前各支付1,457,282.51元(以上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若被告锐嘉科未能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博立信有权就到期及未到期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且被告锐嘉科需另向原告博立信支付违约金(以到期及未到期款项为本金,自违约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被告锐嘉科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后,原告博立信需在10个工作日内向法庭提交解除保全申请;

3、双方对本案无其他争议。

4、案件受理费41,774.78元,减半收取,计20,887.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5,887.39元,由原告博立信负担;若被告锐嘉科未能按约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则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25,887.39元由被告锐嘉科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青浦法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双方已达成和解,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编号:临2019-061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249,815.58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受理情况

近日,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签发的传票,具体说明如下: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案外保全异议申请人):深圳市瑞福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申请执行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二(被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三(被申请执行人):公司

被告四(被申请执行人):高伟

2、案件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

3、案件基本情况:

福田法院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供应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0304民初36836号,保全案号:(2018)粤0304执保4898号)],冻结了原告由于操作失误支付至润泰供应链被冻结账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泰然支行,账号:44201528600052507667)内的1,249,815.58元款项,原告认为该1,249,815.58元属于原告所有,故原告现对该查封、冻结行为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润泰供应链原系深圳一家供应链企业,其早在2018年9月就因债务缠身、诉讼不断,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公司也早已人去楼空,其近年来并未实际也不可能开展新的业务。该公司因历史上曾因与原告有过业务往来,所以其付款名单留存在原告公司的民生银行网上支付系统名单之中。但原告与其之前的业务往来早已结清,且近年来并未发生新的业务,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任何形式的债权债务往来。

原告深圳市瑞福科技有限公司系深圳市的一家高科技企业,2019年6月12日下午1点,原告公司財务人员根据公司采购人员提供的与供应商“深圳市信利康供应管理有限公司”的订单、发票、对账说明等材料提请《付款申请》,申请付款金额为1,249,815.58元。经核对后,财务人员开始在公司名下的民生银行网上支付系统中操作该款项的支付,在支付时,系统错误地弹出了被告二润泰供应链的名录,点击后,系统自动将该笔1,249,815.58元款项错误地支付到了被告二润泰供应链被冻结的账号内。事后,原告采取了报警、与原告沟通等方式,均未能要回该款,后原告了解到,该账户因润泰供应链被列入执行人的缘故被冻结,现该款项仍被留置在该账户内,后原告向福田法院提起了不当得利的诉讼[案号:(2019)0304民初44245号],并申请了财产保全。

2019年9月4日,原告作为案外人向福田法院提起保全异议[ 案号:(2019)粤0304执异668号],福田法院以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是涉案账户内1,249,815.58元款项的权利人为由,驳回原告的保全异议请求。

原告认为,原告提供的与深圳市信利康供应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订单、发票、对账说明、转账记录等材料,足以说明原告转的1,249,815.58元是本应当转给深圳市信利康供应管理有限公司的货款,向被告二润泰供应链转款纯属错误操作,被告二润泰供应链无权获得该笔款项。原告依然系涉案金额的权利人,并且原告也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公证,将公证书作为证据一并提交,确保原告证据材料的真实性。

综上,原告公司虽实施了将该款误汇到被告二润泰供应链公司账户的行为,但原告公司并无将该1,249,815.58元支付给被告二润泰供应链公司的主观意思,被告二润泰供应链公司亦无任何法定或约定的理由有权获得该款项,故原告公司将案涉款项汇入被告二润泰供应链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泰然支行开立的账户,仅系事实行为,该事实不能够成为被告二润泰供应链有权获得该款项的依据。

4、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对润泰供应链账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泰然支行,账号:44201528600052507667的查封。

(2)请求法院判决将原告操作失误转至上述查封账号内的1,249,815.58元款项,按转账数额原路退还给原告。

(3)请求法院判决由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公司起诉案件

公司诉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六名被告知情权纠纷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详见公司临2019-014公告);诉高伟等四名被告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详见公司临2019-046公告),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累计起诉案件涉案金额人民币100万元。

2、公司被起诉案件

公司已分别收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英锐恩科技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艾邦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创新科汇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寿宁润泰基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宏茂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称为“寿宁润宏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四名原告、深圳市铁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状 (详见公司临2018-048公告、公司临2018-049公告、公司临2018-058公告、公司临2018-059公告、公司临2018-061公告、公司临2018-063公告、公司临2019-016公告、公司临2019-018公告、公司临2019-019公告、公司临2019-020公告、公司临2019-055公告)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讼民事裁定书及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详见公司临2018-055公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讼民事裁定书及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详见公司临2019-038公告)、寿宁润宏茂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四名原告查封通知书(详见公司临2019-041公告)。其中: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艾邦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科汇电子有限公司、寿宁润泰基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案件已审理终结(详见公司临2019-051公告、公司临2019-052公告、公司临2019-058公告、公司临2019-057公告)。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累计被起诉或仲裁金额美金11,615,685.83元及人民币317,475,295.48元。

3、公司子公司被起诉案件

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博立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立信”)因涉及买卖合同纠纷,被深圳市腾懋电子有限公司起诉(详见公司临2019-056公告),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驳回了深圳市腾懋电子有限公司起诉,并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详见公司临2019-059公告)。

4、公司子公司起诉案件

公司控股子公司博立信诉锐嘉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已受理(详见公司临2019-009公告)并达成和解(详见公司临2019-060公告)、诉与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已受理(详见公司临2019-015公告)并已下达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临2019-034公告)。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九有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有供应链”)诉东莞市浩远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法院已受理(详见公司临2019-032公告)并已一审判决(详见公司临2019-048公告)、诉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四被告借款合同纠纷法院已受理(详见公司临2019-039公告),并将被告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546,804.00元的财产保全(详见公司临2019-050公告)。截止本公告日,子公司累计起诉案件涉案金额人民币45,134,912.53元。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传票;

2、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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