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清向惠而浦索賠280萬元,合肥法院僅支持7萬元,問題出在哪

海清上海工作室曾因廣告費事宜起訴惠而浦(中國)股份有限公司【原合肥榮事達三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索賠經濟損失280萬餘元,最終經過一審二審法院審理,法院卻僅支持賠償海清7萬元,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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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海清上海工作室與惠而浦公司達成合作,海清上海工作室提供以海清形象為代表的廣告支持,兩年三個月的費用為520萬餘元。合同到期後,惠而浦公司又繼續使用海清形象為代表的廣告一年又一個月,但惠而浦公司非但未告知海清上海工作室,直至海清上海工作室發現並委託律師事務所簽發律師函要求下架後,惠而浦公司才未再使用海清廣告。但惠而浦公司並未主動支付海清任何費用,甚至稱是系統問題,自己並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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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成訟。

按照雙方之間的合同約定,惠而浦公司確實已經構成了違約。而且,作為上市公司的惠而浦公司不可能不知道在合同期滿未續期的情況下繼續使用海清廣告構成違約,要知道上市公司通常都擁有較強的市場監控能力,不然還怎麼保護自己的品牌呢,但惠而浦公司確實還是這麼做了。

想必惠而浦公司早已經在心裡算過這筆賬,即便構成違約,合同也沒有約定具體的違約金金額,損失計算就不具有確定性,而且,該案件的管轄法院是在本地,對惠而浦公司具有一定優勢。綜合權衡比較後,違約成本小於可得利益,這就是很多風險策略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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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不其然,法院最終只支持了海清上海工作室7萬元的賠償,要知道,這個賠償金可能還不夠付律師費的,差距太大了。

惠而浦公司算是賺了。繼續使用了一年多,基本上已經是原來合作期限的一半了,原來要200多萬元的,現在才花了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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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有兩點法律知識需要和大家著重講解一下:

切記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具體的違約行為和違約金額。

有些人喜歡在合同中泛泛約定,比如某某某違約後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這樣的合同約定實際沒有任何意義。法律已經明確規定一方違約,應向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沒有具體違約金額,等於沒有。一元錢是違約金,一萬元也是違約金。

只有約定具體的金額,法院才能依據合同的約定來判決。海清上海工作室與惠而浦公司也是未約定具體的違約金金額,在沒有約定違約金金額的情況下,海清上海工作室只能要求惠而浦公司賠償經濟損失,而經濟損失通常並不那麼容易證明,除了要證明損失實際發生,還要證明之間的關聯性。總之,主張賠償經濟損失相比於具體的違約金金額而言,難度係數上升不止一點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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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記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糾紛發生後管轄的法院。

很多人可能還沒有深刻意識到管轄法院的重要性。按照法律的一般管轄規則,如果爭議雙方並沒有約定管轄法院,通常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也就是說,如果我們向別人要錢,還要跑到別人的地頭上去。對的,如果去別人的地頭,無論是自己去,還是聘請律師去,成本都顯著提升,顯而易見的就是差旅費、時間成本,當然,律師費通常也會因為案件在外地而相應提升。

除了重要的成本因素之外,還有一個因素就是地域因素。本案中的被告惠而浦公司,屬於合肥當地的知名企業。本案也是由合肥當地的法院進行審理。惠而浦公司屬於本土作戰,而海清上海工作室則屬於背水一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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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說法院適用的法律都是一樣,但對法律的適用和理解,很多法院都存在不同的觀點。基於此,本土作戰一方,通常更便於與案件法官就案件事實、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溝通、交流。

這也是為什麼我們律師經常和當事人說,如果想減少麻煩、提高勝率,請一定把爭議解決法院約定到熟悉或方便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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