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敖汉旗纪委监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对中央决策部署坚决贯彻落实,对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坚决亮剑,对涉黑涉恶“保护伞”坚决摧毁,对各种失职失察行为坚决问责,为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证。“保护伞”坚决摧毁,对各种失职失察行为坚决问责,为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证。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扫黑除恶是固本之举,是浚流之措,不可能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既需要加大宣传力度,畅通举报监督渠道,真抓实干揪“李鬼”,运用法治重典“祛魅”,更需要打好持久战,让扫黑除恶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黑恶势力“人人喊打”,无处遁形。
为全面加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及“破网打伞”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浓厚氛围,不断激发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专项斗争的热情,进一步提升社会群众的监督举报意识,“清廉敖汉”微信公众号将开设“涉黑涉恶‘保护伞’专项整治进行时”专栏,及时发布全旗开展涉黑涉恶“保护伞”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动态及各地典型案例通报信息。
今天,专项整治进行时第一期,我们推送的是--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十五种类型。
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十五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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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按照中央“两个一律”的要求,即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十五种类型
【出资分红型】
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
【纵容包庇型】
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
【站台撑腰型】
为黑恶势力排除异己、谋取利益撑腰出头而违规立案、越权执法、违法办案的。
【打击报复型】
对涉黑涉恶犯罪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有案不查型】
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证不取、该捕不捕、该诉不诉,以及随意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的。
【通风报信型】
在办案中跑风漏气、泄露案情,或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
【开脱罪责型】
以普通个案处理代替涉黑组织犯罪结案,企图为黑恶势力开脱罪责的。
【枉法裁判型】
捏造事实、毁灭证据、伪造自首立功等材料、不依法履职、审查核实证据,使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漏捕、漏诉、漏判或重罪轻判的。
【追赃不力型】
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黑恶势力违法所得、赃款赃物不能追缴而放纵犯罪的。
【串通案情型】
在羁押监管过程中失职渎职,为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里勾外联、串通案情、遥控指挥提供便利条件或放任不管的。
【违规吃请型】
在教育改造涉黑涉恶罪犯过程中收受罪犯及家属财物或接受吃请,违规给予表扬、记功等考核成绩的。
【违规减刑型】
违规违法呈报并办理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
【帮人说情型】
违规违法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干预涉黑涉恶案件依法办理的。
【阻挠查处型】
利用自己的权力和便利,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避免公安司法机关侦查、查禁、指控、起诉、审判和怀疑,为其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逃匿;或者阻挠、干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以阻挠、拖延、不履行职责等方法,干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的查处,为其获取非法利益的。
【打击不力型】
其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致使对涉黑涉恶犯罪打击不力的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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