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保險業務員王雅君“欺騙投保人”受禁業2年處罰

陽光保險業務員王雅君“欺騙投保人”受禁業2年處罰

10月18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消息稱,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陽光保險”)某中心支公司業務員王雅君被查獲存在“欺騙投保人”和“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禁止進入保險業2年的行政處罰。

《銀保監罰決字〔2019〕16號》文件顯示,2016年,王雅君向投保人銷售“陽光財富”年金保險B款(分紅型)、陽光人壽附加相伴年金保險(萬能型)時,告知投保人產品期限為5年、承諾保單年收益率為5.5%,但該產品實際期限為“至100週歲保單週年日”,保單收益為不確定。因王雅君未如實告知投保人實際保險期限及保單收益,構成“欺騙投保人”的違法行為。

2016年至2017年,投保人在購買上述兩款保險產品時,王雅君向投保人贈送黃金和金幣,構成“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的違法行為。

王雅君向中國銀保監會提出下列申辯意見,請求依法撤銷或改變處罰:一是在向投保人銷售產品時,完全遵守了陽光人壽的培訓要求,不存在未如實告知實際保險期限及保單收益的情形,投保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獨立簽訂《投保書》;二是由於投保人索要黃金和金幣在先,雖然知曉贈送禮品屬違法違規行為,但考慮後續的業績和合作關係才為之,並且是在簽訂《投保書》後,按照陽光人壽的安排實施;三是其不存在嚴重違規情形,也未對投保人造成嚴重民事損害。

對此,中國銀保監會經複核認為,不論投保人是否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王雅君欺騙投保人的事實清楚無誤。王雅君明知向投保人贈送禮品屬違法違規行為,依然實施上述行為,投保人是否向其索要禮品不影響對其違法行為的認定。王雅君銷售產品等行為造成較為嚴重的社會影響,本案除追究保險公司的責任外,也應追究王雅君相應的違法責任,對其處罰並無不當,該會對王雅君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據此,中國銀保監會對王雅君欺騙投保人的違法行為作出禁止進入保險業1年的處罰,對王雅君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的違法行為作出禁止進入保險業1年的處罰;綜上,給予王雅君禁止進入保險業2年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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