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傍名牌?商标法不同意!“宝格丽”维权成功

如果说起那些世界知名的奢侈品名牌,宝格丽(BVLGARI)一定位列其中。1884年,出生于希腊银匠世家的索帝里欧·宝格丽,在意大利创立了宝格丽品牌。其后,宝格丽凭借大胆独特和尊贵古典的风格,虏获了一众富豪名流与电影巨星的心,慢慢发展为继法国卡地亚和美国蒂芙尼之后的世界第三大珠宝品牌。

想傍名牌?商标法不同意!“宝格丽”维权成功

近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其官网发布一份裁定书:宝格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格丽公司)对由霍斯伯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霍斯伯格公司)于2015年6月提出申请注册的第17304978号“宝格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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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格丽公司认为:其一,“宝格丽BVLGARI”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在中国具有极高知名度,被中国公众普遍知晓,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宝格丽公司申请的第3811212号“宝格丽BVLGAR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容易导致公众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其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产地等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其三,霍斯伯格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非出于生存经营的目的,而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且还注册了多件与申请人及其他知名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有恶意注册的嫌疑,易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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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评委经过了解后认为,宝格丽公司的引证商标曾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本案中,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容易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商标相联系,从而可能对申请人商标的显著性及知名度造成损害。最终, 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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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给予了特殊的保护,根本依据是《商标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上文引用条款)。据此,如果某一驰名商标没在中国注册,他人也不得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如果违反该条规定,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驳回注册申请或者无效掉他人已申请的商标。

【相关事件】

2016年3月,宝格丽公司通过国际注册的第G1290822号“BVLGARI”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在我国延伸保护,却遭到了驳回,原因是与自然人张某2013年申请注册的第13690198号“BVLGARI GEM ESSENCE”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经过几轮拉扯,宝格丽公司对“BVLGARI GEM ESSENCE”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但至今还未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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