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另找事做,不用繳納社保費,要求單位給適當補貼合理嗎?

職場心語劉


<strong>退休後另找份事做,用人單位不用繳納社會保險費,又不給社保費補助的現象比較普遍。對客觀存在的這一用工現象,應客觀理性來對待。

一、從用人單位的角度來分析

用人單位之所以聘用已退休人員,除了看重已退休人員豐富的工作經驗外,不用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工成本比較低,也是一個主要因素。

按現行的社會保險繳納比例,單位應繳納的五險一金比例,一般都佔員工月工資的百分之四十左右,是一個不小的數目。以一個員工月工資5000元為例,用人單位每月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為2000元左右。

如果這名員工為已退休人員,因該員工已享受到了國家的基本退休金,用人單位即便是想給其繳納,也無法繳納,就節省了每月2000元的用工成本。相比應繳納五險一金的員工來說,已退休員工的用工成本就降低了不少。

二、從已退休人員的角度來分析

自己退休再找份事做,既能使自己生活充實,也能多掙份工資貼補家用。如果身體許可,不想賦閒在家,或返聘原單位,或另找份事做。

如果所從事的工作,是同工同酬的工作崗位;看到其他同事單位都給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自己不用繳納,白白給單位節省了不少費用,就會感到心理不平衡。很希望單位能將本應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工資的形式補貼給個人。

從待遇平等的角度來說,已退休人員的要求是合理的。

心語劉的意見是,用人單位和已退休人員,都應合理照顧彼此的關切,採取折中的辦法為好。用人單位可以拿出本應繳納社保費的一部分,以工資的形式補貼給已退休的人員。畢竟,公司還是節省了不少的用工成本的。這樣,已退休人員心理也會感到平衡,是一個雙贏的局面。

以上是心語劉的看法,歡迎大家多發表自己的意見、建議。


職場心語劉


退休另找事做,不用繳社保費,要求單位適當補貼合理嗎?我認為這是不合理的,作為退休人員,和單位實行的是議價工資,單位每月發給你的工資中已經包含了你所說的補貼,因此在提出額外的補貼要求,那單位返聘你還有意義嗎?

我也是一名退休返聘人員,到現在已經退休後由單位返聘五年了,返聘時我沒給單位提出過任何要求,但是有一點是相同的,我退休前在單位擔任什麼職務,返聘時還是擔任同樣的職務,退休前是什麼待遇,返聘後還是同樣的待遇,唯一不同的是單位不再為我繳納五險一金。

用人單位返聘退休人員,並不是所有人都會返聘,作為企業來講,如何獲取最大的經營效益,是用人單位用人,特別是返聘退休人員的根本目的,要麼是用人單位離不開的經營管理骨幹,如果不返聘所熟悉的,或是使用習慣了的人,單位將付出更大的用工成本,或是一時找不到合適的替代人選;要麼就是在支付同等工資水平的前提下,最大化地減少用工成本。因為退休返聘人員已經退休,可以不為其繳納五險一金,這是一筆不小的用工成本。

比如單位在為員工繳納的五險一金中,養老保險為16%,醫療保險為6%,失業保險為0.5%,生育險和工傷保險為1%,住房公積金為6%,合計繳費比例為29.5%,假如每月支付你1萬元的工資,如果不屬於退休人員,用人單位每月要為你繳納五險一金2950元,一年為35400元,但是如果你屬於退休返聘人員,這35400元就不用再支付,這就是用人單位返聘退休人員節約的人力資源成本,如果返聘10人或者100人,這筆節約的成本就是單位的經營效益。

總之,作為退休返聘人員,用人單位就是看中你的返聘價值,如果沒有返聘的價值那何必還要返聘退休人員呢?所以退休返聘人員如果因為用人單位不再為你繳納五險一金而要求單位給予你補貼,那你是沒有任何返聘價值的,那何必再返聘你呢,你還是個人回家去帶孫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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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在過的一個單位,對返聘人員工資待遇是最高的,因為總經理董事長等主要領導都是辦理退休後繼續工作人員。他們不用交社保,而且單位需為員工交的社保部分全部現金髮給返聘人員。舉例:正常不退休人員每月工資二千元,扣社保三百元,發到手工資一千七百元。退休返聘人員,工資二千元,不用交社保不扣錢,加上單位需給員工交的六百元,再加上每月退休工資一千六百元,他們每月收入是四千三百元。如果再加上本身他們是高工資,那個差距是無限大,全體返聘人員受益,退休員工千萬百計走關係返聘。後來單位關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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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職工找事做,不繳社保要補貼。”這一要求不合理。

法律規定

實際上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職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的勞動合同自動終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裡邊也規定,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自動終止。也就是說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也就終止。

對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壓根用人單位就沒有義務給他繳納社保。沒有義務的事情,還要求用人單位給補貼,沒什麼道理。

對於退休職工繼續工作,實際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關係,已經由勞動關係變為了勞務關係。用人單位支付一定的勞務費就可以了,雙方協商確定。如果用人單位因為不參加社保,願意給額外的勞務費以外的補貼,固然很好。可是有幾個用人單位願意多給錢的?尤其是可以給,也可以不給的事情。

說實話,多數企業是不願意招用老年職工的,畢竟老年職工事情比較多,而且年紀大了容易出問題。對於多數老年人就業來講,能有一份工作就不錯了,很少有人跟在職職工去攀比。

正常勞動者必須參保

《勞動法》裡有這麼一句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句話的意思是,社會保險必須參加,而且是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共同義務。

現實情況中,有很多勞動者希望放棄繳納社保,而要求單位給予一定補貼,也確實有一定的單位這樣做了。實際上,這樣做的風險很大。

《社會保險法》也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保險,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照規定比例共同承擔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者就業之日起一個月內為職工辦理社保繳費手續。如果不辦理,導致社會保險費晚繳或者遲繳的話,會按要求支付滯納金。

《勞動合同法》裡也有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規定給職工繳納社保,職工可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按照這一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也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也就是說,只要勞動者後悔了,辭職去勞動維權,用人單位不僅要補繳社保,而且要承擔每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同時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除此之外,用人單位如果給職工支付補貼以獎勵職工不要求繳納社保的話,這一部分獎勵補貼實際上都會被算作工資收入。用人單位要按照這部分工資收入核定繳費基數,簡直是陪了夫人又折兵的。

所以,繳納社保實際上是法律規定的義務,沒有可以推卸的責任。如果不按要求繳納社保,反而要承擔巨大的風險。一般合法合規的企業是不會這樣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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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你好,退休另外找事情做,不用繳納社保費用,要求單位給適當的補貼合理嗎?這樣的做法是不合理的,為什麼呢?因為作為退休人員來講,他只能夠按照勞務返聘的形式來和自己所得的工作單位簽訂用工合同,並不能夠按照全日制勞動合同簽訂這種用工合同,因為本身過了法定退休年齡的個人,那麼也是無法來建立全日制的勞動合同。

所以說既然無法建立全日制的勞動合同,那麼作為企業單位來講,就沒有義務來給退休職工承擔相應的社保,本身作為退休職工來說,也不需要擁有相應的社保,那麼這樣的前提下,我們作為退休人員來說,就應該直接和企業單位面談自己的實際收入是多少錢,當然你可以把這個個人的社保部分考慮在實際的收入當中,只要作為工作單位同意,那麼都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單獨的說是列支一項這個社保的補貼,那麼很明顯是不合理的,因為本身作為退休人員來講,他是不符合來繳納社保待遇的,所以說在這樣的前提下,那麼你去要這個社保的補貼很明顯就不合理了,但是你可以把適當的這個實際收入待遇提高一些,只要是他的工作單位同意,那麼都是沒有問題的。


社保小達人


退休後再就業,一般稱為返聘,本來就不用繳納五險一金,單位用人成本低了很多,可能在協商返聘工資待遇的時候,單位已經考慮這個因素適當提高待遇了。個人覺得可以提及,但不能強制要求單位額外給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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