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未成年人被侵害”要成為法律責任

強制報告制度的法律保障,全社會保護未成年人的意識從道德層面的責任和義務,轉變成每一個公民知法守法依法履責的必須,保護未成年人由被動受案轉向主動預防,可望將未成年人權益被侵害的風險降到最低。強制報告制度讓全社會都成為保護未成年人的發聲者、監督者,對侵害者是一種威懾與警告。

近日,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初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這是現行《未成年人保護法》實施7年來首次“大修”。 修訂草案新增“網絡保護”“政府保護”兩章,條文從72條增加到130條。

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未成年人保護領域的綜合性法律,對未成年人享有的權利、未成年人保護的基本原則和未成年人保護的責任主體等做出明確規定。此次修訂草案主要涉及7方面的內容。修訂草案新增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強化了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第一責任;確立國家親權責任,明確在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時,由國家承擔監護職責;增設了發現未成年人權益受侵害後的強制報告制度。

增設發現未成年人權益受侵害後的強制報告制度,是此次修訂草案的亮點之一。草案規定,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行使公權力的各類組織及法律規定的公職人員,以及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未履行報告義務,將被處分,因未及時報告而造成嚴重後果的,同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增設舉報未成年人被侵害制度,首次以國家法律的形式明確予以規定且違法追責,是我國司法實踐在未成年人保護領域又一個里程碑式進步。

未成年人缺乏法律認知和自我保護能力。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尤其是涉及性侵案件,往往隱蔽性強,發現難、報告難、干預難、追責難。有的案件在侵害事實最初被發現時,由於沒有報案人,年幼的被害人持續受到性侵害。發現未成年人被侵害強制報告制度,是目前國際通行做法,所有與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觸的機構和個人,都有保護未成年人不受侵害、在其受到侵害時及時制止侵害並報告的權利和義務。

司法實踐中,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數量呈下降趨勢,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數量有所上升。各地司法部門在辦案的過程中,逐漸形成了關於未成年人被侵害強制報告制度的雛形——去年開始至今,江蘇、浙江、湖北等地由檢察機關牽頭,聯合公安、教育、衛生等相關職能部門,集中制定了多個“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地方規定。

有的明確規定,教育、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強姦、猥褻、虐待、遺棄、暴力傷害或工傷、火災、墜樓、溺水、中毒、自殺等非正常損傷、死亡情況時,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備案記錄,不得瞞報、漏報、遲報,以便多部門聯動,拓展線索渠道。此次修訂草案在吸納專家學者建議和意見的基礎上,明確規定了強制報告的主體、內容和追責,把未成年人被侵害強制報告制度上升到國家法律高度,符合法律實踐要求,彰顯了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前所未有的力度。

強制報告制度體現了未成年人保護的社會責任。許多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中,施害者都來自家庭和周圍的人,不少人受傳統觀念影響而選擇了“袖手旁觀”,這種錯誤認識亟待改變。保護未成年人不應只是“別人的家務事”。有了法律的保障,全社會保護未成年人的意識從道德層面的責任和義務,轉變成每一個公民知法守法而履行的法律必須,保護未成年人由被動受案轉向主動預防,將未成年人權益被侵害的風險降到最低。強制報告制度讓全社會都成為保護未成年人的發聲者、監督者,對侵害者亦是一種威懾與警告。

修訂草案中的強制報告制度擴大了報告主體的參與人,在實施過程中,參與辦案的人員需要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也需要保護報告人的切身利益。未成年人和報告者的信息等材料都需要嚴格保密,這樣,強制報告制度實施起來才會更加規範、順利。同時,報告人也應注意留存相關證據和線索,提高報告效率,避免誤報和無效報告。

本報評論員 金雨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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