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縣原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陳志遠、職員劉興煥2人貪汙、私設“小金庫”、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等問題

利津縣原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陳志遠、職員劉興煥2人貪汙、私設“小金庫”、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等問題

2012年至2014年,陳志遠任利津縣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期間,在某人防建築設計院協調報銷費用79193元,在其他單位協調報銷費用70748元,並將其中的加油卡、修車費、印刷費等共計59248元據為己有,另將90693元設為賬外資金。

利津縣原人民防空辦公室職員劉興煥,多次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消費卡、現金等財物,其中,先後三次收受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所送面值1000元銀行卡三張共計3000元,先後兩次收受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所送面值1000元銀行卡兩張共計2000元,收受某建築安裝公司所送現金1400元,收受某人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所送面值1000元加油卡一張;在某人防建築設計院協調報銷加油卡充值費用15000元,違規為利津縣某小區項目開發商辦理人防易地建設許可證並收受其所送面值2000元購物卡一張。

2019年3月,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陳志遠犯貪汙罪、免予刑事處罰的終審判決。2019年6月,陳志遠受到留黨察看二年、撤職處分,按一級科員確定職級待遇;劉興煥受到嚴重警告、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涉案款項予以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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