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餘干兩村為兩塊地爭34年:法院不認可政府協調籤的協議

兩塊湖田到底屬於誰,江西上饒市餘干縣三塘鄉塘西村與康山鄉袁家村爭了34年。

塘西村村民認為,湖田是他們開墾的,按照當時縣裡的政策,自然由其耕種;餘干縣政府認為,2001年,時任縣委副書記等人召開協調會,專題研究土地權屬爭議,形成《協議》,明確塘西村同意耕地所有權歸袁家村;而塘西村則有村民對相關協議不認同。

2018年5月,餘干縣政府對爭議土地權屬糾紛作出決定,以《協議》有效為由,將爭議土地所有權確定為袁家村所有。塘西村村民申請行政複議後,上饒市政府作出決定,維持餘干縣政府作出的決定。塘西村村民仍不服,向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同年11月,上饒中院作出行政判決,撤銷了餘干、上饒兩級政府作出的決定,並責令餘干縣政府重新作出處理決定。法院認為,依據《協議》確權證據不充分,且也不能依據“使用滿20年”的相關規定將土地杈屬確認給袁家村村民。

塘西村村民10月23日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之後餘干縣政府又作出決定,還是將爭議土地權屬劃給了袁家村,依據包括“使用滿20年”的相關規定;他們已向上饒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目前,上饒市政府尚未作出複議決定。

持續數十年的耕地所有權之爭

塘西村村民提供給澎湃新聞的數份法律文書記載了他們與袁家村村民矛盾的由來。

相關法律文書顯示,1970年,塘西村村民在康墾圩內開墾了兩塊湖田,面積達數百畝。1983年,康山大堤倒塌致使塘西村民無法耕種。1985年大堤修復後,袁家村村民阻擾塘西村村民繼續在該地耕種。雙方因此產生矛盾糾紛。

1986年,經相關部門調查處理,餘干縣人民政府作出了《關於金山咀鄉塘西村(注:塘西村原屬金山咀鄉)與康山鄉袁家村爭執亭子溝腦和火石洲土地使用權的處理意見》(幹府發[86]61號,以下簡稱:《意見》),將該爭議土地的所有權確權給了塘西村村民。

在其後耕種期間,兩村村民因土地權屬問題時有糾紛發生。

1998年,餘干縣政府辦公室下發了《關於儘快妥善解塊亭子溝腦和火石洲土地使用權問題的通知》(幹府辦字[1998]19號,以下簡稱:《通知》),該文件進一步確認了《意見》的效力,並要求當地黨委政府做好群眾工作。

材料顯示,2001年1月,在多個部門的協調下,擬定了《關於塘西村與袁家村土地所有權問題的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塘西村將前述土地所有權轉讓給袁家村,袁家村一次性拿出5萬元作為對塘西村曾經開墾土地的補償。但當地部分村民對《協議》效力有異議,一直向有關部門反映,特別是在農業稅取消之後,更是連年上訪。

2018年5月,餘干縣政府作出《關於三塘鄉塘西村與康山鄉袁家村的土地權屬糾紛的處理決定書》(幹府處字[2018]2號,以下簡稱:《決定書1》),確認《協議》有效,即該爭議土地權屬屬於袁家村所有。

《決定書1》也記載了餘干縣政府作出上述決定的理由:本機關認為,《協議》是在餘干縣有關單位引導下,當事人通過平等協商之下所簽定的,且已經實際履行完畢。協議雖無法確認原件,但雙方實際履行了本協議。因此,協議雖缺乏形式要件,但有相關工作人員見證,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且協議內容並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條款的禁止性規定,應具有法律效力。

塘西村村民對餘干縣政府的決定不服,向上饒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2018年8月,上饒市政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餘干縣政府作出的《決定書1》。

《行政複議決定書》稱,經審理查明,前述兩塊湖田確係塘西村村民響應縣政府號召開墾的。按照縣政府誰開墾、誰所有、誰耕種的決定,由塘西村村民耕種開墾的土地。因爭議土地在康山鄉境內,塘西村村民前往耕種路途遙遠,且雙方時常發生土地糾紛。經核實,爭議土地尚未頒發任何土地所有權證。

上饒市政府稱,因歷史原因,袁家村從1985年就佔用耕種爭議土地,其間餘干縣政府雖將爭議土地確權給了塘西村村民,但袁家村未歸還過爭議土地。2001年雙方簽訂《協議》後,袁家村村民一直耕種並管理該爭議土地。到目前為止,袁家村村民實際佔用爭議土地遠超過20年。

上饒市政府認為,餘干縣政府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有利生產、便於管理的原則解決爭議問題,將爭議土地確權給袁家村村民,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

塘西村村民不服該《行政複議決定書》,向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上饒中院:市縣兩級政府作出的決定主要證據不足

2018年11月,上饒中院作出(2018)贛11行初90號行政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該院認為,袁家村提供的《協議》上沒有任何人簽名,協議內容也未註明袁家村是否參加協商。

上饒中院認為,餘干縣政府在作出認定時,未查明兩集體經濟組織處置土地所有權是否經過民主議定程序,未查明該協議關於農業稅分配是否實際履行,在協議形式存在瑕疵、真實性未經雙方共同確認、效力未經司法機關確認的前提下,餘干縣政府徑行確認該協議合法有效,並據此確認爭議土地所有權屬於袁家村所有,證據不充分。

法院還認為,上饒市政府在行政複議時,未能對餘干縣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證據不充分審查清楚,實屬不當。

針對袁家村實際佔用爭議土地超過20年的問題,上饒市中院認為,《確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20年,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20年,或者雖滿20年但在20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江西省調處土地權屬爭議暫行規定》第三十六條亦有同樣的規定。

法院認為,本案中,塘西村村民就土地權屬問題從上世紀80年代起就一直向當地政府提出解決申請,餘干縣政府在1986年和1998年也分別作出處理意見,在2001年以後,塘西村村民也多次通過上訪的形式主張權利,故本案爭議土地即使被袁家村村民佔用超過20年,也不能據此將土地權屬確認給袁家村村民,餘干縣政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按照《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合理合法確定土地所有權。

上饒中院認為,《決定書1》和《行政複議決定書》主要證據不足,應予撤銷。該院作出判決,撤銷《決定書1》和《行政複議決定書》,責令餘干縣政府在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就土地權屬爭議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縣政府再次作出結果相同決定

之後,餘干縣政府重新作出決定,再次將土地權屬定給了袁家村。

2019年3月,餘干縣政府作出《關於三塘鄉塘西村與康山鄉袁家村的土地權屬糾紛的處理決定書》(幹府處字[2019]1號,以下簡稱:《決定書2》)。

《決定書2》稱,經重新調處,查明的事實與《決定書1》查明的事實一致,並補充查明,塘西村村民和袁家村村民曾以口頭協議的形式,同意以3000元每年的租金將爭議土地租賃給部分袁家村村民耕種,1992年前後,耕種該土地的袁家村村民未按口頭協議要求向唐家村交租金,產生糾紛;經主要鄉領導協調,袁家村同意每年付3000元租金,但之後還是未履行。

《決定書2》稱,為更好解決糾紛,2001年,時任縣委副書記等人召開協調會,專題研究土地權屬爭議,形成上述《協議》,明確塘西村同意耕地所有權歸袁家村,袁家村接受並拿出五萬元一次性補償,該《協議》已被上饒中院確認為有瑕疵。目前因雙方分歧較大,爭議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調處協議。

與《決定書1》不同,《決定書2》不再以《協議》為依據。

餘干縣政府認為,1990年前後,由於袁家村村民的阻擾,塘西村村民無法實際耕種爭議土地,一直由袁家村村民耕種並有20年之久,且袁家村村民在塘西村村民開墾的基礎上對該土地進行了改造,同時由於時間久遠,現在四至和以前相比有很大變化,無法查清實際爭議面積。根據《確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和《江西省調處土地權屬爭議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為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尊重歷史、結合現狀、有利生產、便於管理的原則,餘干縣政府對該爭議土地權屬決定如下:該爭議土地權屬屬於袁家村所有。

對此,塘西村村民仍不服氣,又向上饒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目前,上饒市政府尚未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鵬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張鵬說,判斷餘干縣政府的行為是否違反上述規定,要從其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時是否有新的事實和理由來分析。

張鵬說:“餘干縣政府作出新的決定的理由實際上還是袁家村村民耕種超過20年,但這也不屬於新的理由,上饒中院的行政判決已對該理由作出了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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