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證據效力強 微信欠條定紛爭

司法實踐中,自然人之間的勞務施工關係往往是建立在口頭約定之上。本案當事人之間既未簽訂書面的勞務合同,也未對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間口頭約定的勞務費用、工程總價、付款時間等進行書面確認。被告在微信上向原告出具的電子《欠條》能否作為定案依據,是本案審理的關鍵所在。

【案情簡介】

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原告韋某為被告曾某和案外人辜某合作承包的橫縣平馬鎮某村農戶新農村外牆裝修工程提供勞務施工,總共施工71戶,其中外牆裝飾裝修面積18500平方米。雙方口頭約定每平方米費用為8元,總計148000元;窗戶修復71戶總共276個窗,雙方約定為一個窗費用為60元,總計16560元;門窗邊框工程雙方約定每戶面積按13.5平方米算,71戶面積為958.5平方米,每平方米費用為8元,總計7668元;上述三項人工費用總計172228元。工程施工過程中,案外人辜某於2017年1月26日向原告支付125000元。庭審中,原告主張,因餘款未付,2019年2月3日,原、被告雙方電話聯繫辜某,辜某表示其已經與被告結算清楚,欠原告的27800元,由辜某負責5000元,被告曾某負責22800元。被告曾某隨即通過其微信發送電子《欠條》一份給原告,載明:“今欠到李某做橫縣平馬新農村外牆人工費餘款貳萬柒仟捌佰元,在2019年2月4日付一萬,還有一萬柒仟捌在2019年3月10號付清,曾某”。在被告曾某出具電子欠條後,辜某又於2019年2月4日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勞務費。

【審理概況】

橫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韋某與被告曾某、案外人辜某之間雖未簽訂書面勞務合同,但原告提供的《微信截圖》足以證明原告為被告曾某和案外人辜某合作承包的橫縣平馬鎮某村農戶新農村外牆裝修工程提供了勞務施工,被告還在微信上向原告出具了電子《欠條》,因此原告與被告、案外人辜某之間構成了事實上的勞務合同關係。原告依約提供了勞務施工,勞務費總額為172228元,辜某於2018年2月15日前已支付145000元,經被告與辜某結算、原告同意,欠付原告的27800元勞務費由辜某負責5000元,曾某負責22800元,被告曾某還向原告出具了27800元的《欠條》,約定在2019年2月4日付10000元,餘款在2019年3月10日付清。過後辜某支付了原告5000元,剩餘的22800元,被告沒有按照《欠條》約定的時間支付,故原告主張由被告向其支付尚欠的勞務費22800元,應當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曾某支付原告李某勞務費22800元。

【法官寄語】

隨著現代電子技術的不斷髮展、通訊APP的更新換代,電子證據的證明強度與日俱增,電子合同、電子發票、電子對賬單等等,早已是經營活動中的慣例。如何判定電子證據的證明力度,是審理案件的難點和重點,也是今後審判實務中需要探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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