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靠父母,出門靠朋友:明代四川成都“客店住宿失竊案”詳解

江西撫州府崇仁縣吳嘉慶,娶妻林氏,家道頗為殷富,生子鬱文,年方十八。吳嘉慶為兒子娶雷氏為妻,夫妻二人和睦,孝順公婆。某日,父親嘉慶對兒子鬱文嘆道:“現今家裡雖然優裕,但念及創業難比登天,若想敗壞家產,易如燎毛。眼下家裡要吃飯的人多,幹活創收的人少(所食者眾,所入者寡),只怕所入不足以供所用,焉能坐吃山空而不想辦法籌謀?你今當少壯,正好有所作為。為父想讓你外出經商,倘若獲得微利,也足以贍家餬口,不知你意下如何?”鬱文拱手道:“老父嚴命,兒即當就行,但不知哪項生意好做?”

嘉慶沉吟道:“四川成都賣機布最好,你可帶本銀一百兩去福建收購機布,到四川發賣。不消一年,可以回家。”鬱文便依父命,拿了一百兩銀子,前往福建邵武等處,收得機布七挑擔,又辭別父母妻子趕去四川。夜住曉行,花費數月時間到了成都,尋得東門城外張華的小店安頓下來發賣。不到兩天,鬱文暗自考慮離家遠出,心內難免不快,於是讓家童沽酒,以散心中悶氣,強飲幾杯,不覺沉醉倒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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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張華隔壁鄰居劉勝,驀然見到鬱文醉酒,藉機三更時分將機布盜去三挑擔。直至天明,鬱文酒醒起身,一番察看,方知被盜,當即呼來店主責問:“我投宿你店安頓,昨晚醉酒,你竟行此不良之事,串通強賊盜去我機布三挑。古人云‘有眼主人無眼客。在家靠父母,出門靠主人’你作為典守,難辭其咎。你可代我清究緣故,否則我必去縣裡訴訟,到時只恐你追悔莫及。”張華一臉冤枉:“我開店營生,客人乃是我衣食父母,怎可能有串賊偷盜的道理?”

鬱文哪裡肯聽,具狀告到成都縣衙,知縣馮士奇閱過訴狀,搖頭道:“見贓方可斷理,今無贓證,如何能斷?”不準狀詞,無奈鬱文再三哀告,馮知縣只得收了狀子,傳張華當堂勘問,張華叫屈道:“小人開店歇客,一家衣食全賴此度活,如何串賊偷客?難不成要自斷活路?望大人詳查。”馮知縣認為其所言亦不無道理,再問鬱文:“你布被盜,毫無影響,如何斷得?”又問張華:“你門口有何物事?”張華交代道:“只屋傍有先時老爺一個去思木碑記。”馮知縣見沒有頭緒,便將二人各責十板,發回家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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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劉勝當夜盜得機布三挑,藏在幽僻之處,將首尾號頭標記盡行塗抹,以自己印信更換在上面,讓人難以分辨。改號完畢,他陸續挑布入城,賣到李芳的鋪子。劉勝得銀子入手,並無人知曉,自以為奸計得逞。後來馮知縣責罰張華、鬱文兩後,心思一計,次早升堂,即令兩名公差去張華屋傍,扛抬木碑到縣衙,放言要問木碑取布還客,一時閒雜人等都到堂前圍觀,馮知縣見百姓紛紛,高聲喝道:“木碑如此可惡,左右代我重打二十。”打完,又以別事相問,不多時又喝令開打,如此三次,才將木碑抬入階下。馮知縣見眾人圍觀愈多,讓公差將大門關閉,拿下其中圍觀的四人。

觀者不知其故,馮知縣生氣道:“本官在判事,不許閒人混雜衙門,爾等不守法度,無故擅入公門,實難饒罪。今著你四人將眾圍觀者各記姓名,內有賣米的罰米,賣肉的罰肉,賣酒的罰酒,賣布的罰布,按各人所賣的行罰,限定未時交納,違則罪歸爾等四人。”四人無奈領命,頃刻之間取齊,進衙交納。馮知縣見各樣物品都有,內有機布二匹,便喚四人吩咐:“這布留在此,其餘各物領出退還原主,不許克減遺誤。”四人領諾出門,馮知縣隨後令公差喚來鬱文、張華,由於擔心冒認,故先令內衙取二匹布交予鬱文辨認:“這布是你的嗎?”鬱文仔細看後搖頭:“不是,不敢妄認。”馮知縣見他誠實,即將之前收納的布匹拿出給他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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鬱文反覆看過才拱手道:“這兩匹中有一匹正是小人的,不知大人何處得來?”馮知縣奇怪道:“這布上印記並非是你的,為何冒認?”鬱文從實言道:“這布首尾印信雖被賊人換過,然中間還有丈尺暗記可驗。大人不信,可將此布量過,如若不同,小的甘領冒認之罪。”馮知縣從其言,果然分毫不差,立刻命人喚之前的四人進衙查問:“這布是何人交出?”四人回以手指道:“這一匹是李芳鋪的,那一匹是謝太鋪的。”馮知縣點頭道:“謝太的布可領還給他。”然後拘李芳到堂查問:“你這布從何處販來?”

李芳如實交代:“乃劉勝所賣。”公差因此再拘劉勝勘問,馮知縣先賞劉勝四十大板,打得皮開肉綻,劉勝這才招承:“小的盜客布三擔,只賣兩擔,尚有一擔寄在人家。”馮知縣差人押去取來,還給鬱文,所賣之錢,也全部追還。又有地方里正上報說劉勝素行竊盜,因此擬問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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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譯自《律條公案》中【斷木碑追布】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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