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維權時長篇大論去狡辯,這位自信員工敗訴的很徹底

勞動仲裁維權時長篇大論去狡辯,這位自信員工敗訴的很徹底

題記:有一類員工,在遇到勞動爭議時,不去諮詢身邊的朋友,而是異常自信,利用自己的認知去應對公司,結果可想而知!

大家好,頭條號“打聽生活”只講真實案例。在勞動爭議中,員工不懂其實沒什麼,因為不懂的人會時刻去諮詢別人,然後再去做。最怕的就是一知半解的員工,看過幾個法律條款,就極度自信,用自己的認知認為公司這樣做就是違法的!但真好實際勞動仲裁時,才發現不是那回事。本案例的這個員工就是這樣,實際已經多次與公司產生爭議了,但該員工堅持單打獨鬥,認為自己的做法肯定能拿到經濟補償金,沒想到從勞動仲裁到法院二審一路敗訴。為了表現,下文公司用“廣東B公司”代替,員工用“韓某”代替。

勞動仲裁維權時長篇大論去狡辯,這位自信員工敗訴的很徹底

事情經過及韓某應對方式

韓某,2010年6月28日入職廣東B公司,工作崗位為安環部飼養員。2015年,韓某因上班多次離崗辦私事而被公司要求再培訓,韓某簽字表示認可,並接受培訓安排。韓某接受培訓後崗位調整為廢水處理員,之後的工作期間韓某仍然存在擅自離崗的行為,廣東B公司於2015年9月24日發出一份《證明》,內容為因韓某嚴重違反公司制度,予以解除勞動合同。自該日起韓勇衍未再上班,9月28日,韓某為了領取失業保險,又在該《證明》上簽字“本人認同綜上所述”。2016年9月23日,韓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此處韓某的應對已經出現重大錯誤,具體最後一點會詳細說明】。勞動仲裁的結果是駁回韓某的請求。

法院一審經過及結果

一、關於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本案中,韓某存在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經廣東B公司公司予以培訓並要求改正,但韓某未能改正,經調崗後仍擅自離崗,且韓某在《證明》中籤字認可。

二、韓某認為其簽字書寫“本人認同綜上所述”是因不懂離職補償相關規定,但韓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該證明的內容有能力閱讀和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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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二審經過及結果

一、韓某的觀點

1、公司辭退要符合這三個要求:1.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要經過民主程序,且經公示;2.自己的違紀行為必須達到嚴重程度;3.公司的辭退程序需要合法。

2、廣東B公司違紀處罰的正常程序是警告,通報批評,記過,記大過,但卻直接開除我。

3、公司沒有提供本人擅自離崗的實際有效證據,只有本人簽字認可的文字描述材料,甚至連時間、地點、事情經過均沒有說明,那麼如何判定屬於嚴重違紀?

4、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韓勇衍,也沒有多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5、本人在書面材料簽名的原因是為了順利得到辦理失業保險所需的材料,不能說明已放棄應得的法律權益。

此外,韓某提出以下疑問:1、公司再培訓決定時是否合規,培訓內容是否有益工作;飼養員與廢水處理員要求完全不同;2、為什麼會在辦理離職時出現這一份自認證明,這種明顯帶有非正常的目的。【後面還有一大堆狡辯的內容,但基本都是沒有證據支撐、毫無意義的言論】

二審法院的觀點:韓某沒有提交新證據,而廣東B公司提供的證據均能證明其各項行為符合相關規定,所以最後給韓某的只有八個字: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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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該案例,我們能學到什麼?

一、韓某最大的錯誤,就是在作任何決定時沒有諮詢任何人的意見。

正常我們在遇到勞動爭議時,對於公司的行為,我們一定要多方面諮詢,無論是諮詢身邊的朋友家人還是諮詢專業人士,千萬不要自信心爆棚,不熟悉就是不熟悉,多諮詢別人並不耽誤什麼。因為一旦簽字,即便有千百種理由,也是非常被動。

二、韓某在勞動爭議中的很多時間節點都沒把握好。

1、公司24號開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韓某23號就去申請勞動仲裁,太著急了。實際上23號,公司葉的確已口頭告知韓某辭退的事情,但公司還沒有開具書面證明,就去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公司24號又不開具書面材料,那不是白跑一趟?

2、既然申請了勞動仲裁,卻在之後又找公司出具領取失業保險的證明,在簽收時又不看清楚上面的文字內容,中了公司的套路。實際上申請了勞動仲裁,直接在請求里加上要求公司協助辦理領取失業金的手續就好了。即便著急,那在簽字時也要看清楚在簽字,最好能在簽字的同時添加相關的說明。否則只要簽字了,有理說不清。

三、勞動爭議維權,只看事實證據,說的在天花亂墜,沒有證據支持是不行的。

庭審中的質證,是講事實、擺證據,而不是抬槓。韓某說的內容雖然聽起來有那麼點道理,但沒有證據都是白說,說直白點,這就和“槓精”一樣,只提疑問,不去想辦法證明,法院可沒有這個閒工夫來胡扯,所以是不會得到支持的。

結束語:遇到勞動爭議時一定要多諮詢再行動,要做好取證,並且流程也要把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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