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好三個月完工十個月還沒裝修完 吉林市一消費者獲賠7500元

李女士與裝修公司簽訂了3個月裝修完畢的合同,可是商家裝修了10個月也沒完工,裝修效果也不滿意。10月22日,經過吉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船營分局越北所調解,裝修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李女士7500元。

69歲的消費者李女士來到了越北所,訴說了她在裝修房子時遇到的“揪心事兒”。

李女士說,今年1月,她與某裝修公司簽訂合同,合同上約定了工期為3個月。可現在已是10月下旬,裝修公司遲遲未能完工。她發現,施工完成的部分與當時設計圖紙上的效果也不一致,便多次與該裝修公司協商,均未得到解決。無奈,她來到越北市場監督管理所尋求幫助。

得知情況後,越北所工作人員立即聯繫該裝修公司的負責人,進行調解。調解時,商家解釋說在施工過程中,因為原先約定的裝修材料缺貨,所以他們在徵求了李女士的意見後,採用了其他裝修材料,但是李女士對裝修後的效果並不滿意,導致一直返工。雙方就違約責任問題爭執不下。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執法人員認為,商家為消費者提供裝飾裝修服務,由於逾期未交工,這種違約行為已經給消費者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也屬於裝修合同糾紛,經營者包工包料。雙方簽訂協議,是一種典型的合同關係,但在施工過程中,經營者因個人原因未按合同約定的裝修材料進行施工,構成了違約,理應擔責。

通過工作人員的耐心調解,雙方各讓一步,達成和解意見。商家因裝修延期,合同違約,賠償給消費者李女士7500元。問題得到了圓滿的解決。

說好三個月完工十個月還沒裝修完 吉林市一消費者獲賠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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