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瓦斯爆炸的措施!

防止瓦斯爆炸的技術措施很多,但不外乎以下三個方面:防止瓦斯積聚、防止瓦斯被引燃和防止瓦斯爆炸事故的擴大。根本措施是前面兩個。

1.防止瓦斯積聚的措施

1)加強通風

加強通風是防止瓦斯積聚的根本措施:

(1)礦井必須根據規定配足風量。

(2)所有礦井都要採用機械通風,且礦井主通風機的安裝、運轉等均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35條的規定。

(3)每一個生產水平、每一個採區都要佈置單獨的迴風道,實行分區通風。

(4)在瓦斯礦井中,採煤工作面、掘進工作面都應採用獨立通風。

(5)採空區必須及時封閉。控制風流的設施如風門、風橋、擋風牆、調節風門、風窗等設施的設置、質量和管理制度由礦務局統一規定。

(6)瓦斯礦井的掘進工作面,禁止使用擴散通風。對於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工作面,要根據瓦斯湧出量的大小確定風機能力和風簡口到工作面的距離。無論在工作或交接班時,都不準停風。如因檢修、停電等原因停風時,都要撤出人員,切斷電源。

2)及時處理局部積存瓦斯

井下易於積存瓦斯的地點有:採煤工作面的上隅角、頂板冒落的空洞內、低風速巷道的頂板附近、停風的盲巷,採煤工作面採空區邊界處以及採煤機附近、煤壁炮窩、枝頭柱腳、煤巷掘進工作面的迎頭處。應向瓦斯積存地點加大風量或提高風速,將瓦斯沖淡排出;引風將盲巷和頂板空洞內積存的瓦斯排出;必要時要採取抽放瓦斯的措施。

3)抽放瓦斯

抽放瓦斯的方法一般是用在礦井瓦斯湧出量很大、用一般的技術措施效果不佳的情況下。

4)加強檢查

對於井下易於積聚瓦斯的地方,強化管理,要經常檢查其濃度,儘量使其通風狀況合理。若發現瓦斯超限及時處理。

2.防止瓦斯燃燒的措施

如前所述,引火源有明火、放炮和電火花、摩擦火花、衝擊火花等,必須做到:

(1)禁止攜帶菸草及點火工具下井。

(2)井下禁止使用電爐,井下和井口房內不準從事電焊、氣焊和使用噴燈接焊等工作。如果必須使用,則須制定安全措施,並報上級批准。

(3)對電弧、火花也要進行嚴格的管理,在瓦斯礦井應選用礦用安全型、礦用防爆型或礦用安全火花型電氣設備。在使用中應保持良好的防爆、防火花性能。電纜接頭不準有“羊尾巴”、“雞爪子”、明接頭。要注意金屬支柱在礦山壓力作用下產生的摩擦火花。對電氣設備的防爆措施,除廣泛採用的防爆外殼外,採用低電流、低電壓技術來限制火花強度。掘進工作面採用局部通風機與其他電氣設備間的閉鎖裝置。

(4)停電、停風時,要通知瓦斯檢查人員檢查瓦斯;恢復送電時,要經過瓦斯檢查人員檢查後,才准許恢復送電工作。

(5)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度。同時還必須加強對放炮工作的管理,封泥量一定要達到《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要求,決不允許在炮泥充填不夠或混有可燃物及炸藥變質的情況下放炮。

(6)為防止機電設備防爆性能失效或工作時出現火花以及放炮產生火焰等引燃瓦斯,《煤礦安全規程》還就以下幾種情況作了瓦斯濃度界限的規定:

①採掘工作面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必須停止用電鑽打眼;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進行處理;採掘工作面個別地點積聚瓦斯濃度達到2%時,要立即進行處理,附近20m內,必須停止機器運轉,並切斷電源。只有在瓦斯濃度降到1%以下,才許開動機器。

②放炮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時,禁止放炮。

③採區迴風巷、採掘工作面迴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時,必須停止作業,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④礦井總迴風或一翼迴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0.75%時,礦總工程師必須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並報告礦務局總工程師。

3.防止瓦斯災害事故擴大的措施

(1)通風系統力求簡單,實行分區通風,各水平、各採區和工作面應有獨立的進、迴風巷,無用的巷道應及時封閉,特別是連通進、出風井和總進、迴風流的巷道都必須砌築兩道擋風牆,以防止瓦斯爆炸勸風流短路。

(2)主要局部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備,並應定期進行試驗。為了保證實現反風,連通主要進、迴風流的巷道內要裝設兩道方向相反的風門(雙向風門)。

(3)要創造條件實現區域性反風。

(4)裝有局部通風機的井口,必須設置防爆門,以防止爆炸波沖毀局部通風機。

(5)採掘工作面不經批准,不許使用串聯通風。

(6)設置水棚或巖粉柵、巖粉帶,使瓦斯或煤塵爆炸的範圍減小。

(7)一旦發生瓦斯爆炸,局部通風機一定要保持正常運轉狀態,盡一切力量恢復由於爆炸而混亂的通風系統。

(8)發生瓦斯爆炸時,災區人員要鎮靜,應儘快地帶上自救器,無自救器的用溼毛巾掩住口鼻,逆著衝擊波的方向迅速進入就近的避難硐室等待搶救,在硐室中精神要放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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