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禁止六類活動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不力或被“摘帽”

本報濟南5月12日訊山東是中華文化的重要發祥地之一,歷史悠久,文化底蘊深厚。為傳承發展優秀歷史文化,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管理,《山東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近日公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6月9日。

根據徵求意見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安排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省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與監督管理工作。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等批准公佈後,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保護規劃,保護規劃應當在批准公佈之日起一年內編制完成。

徵求意見稿規定,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等保護範圍內禁止進行六類活動: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佔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等;從事違反保護規劃的生產經營活動;損毀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違反條例規定,在保護範圍內從事禁止活動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為糾正一些地方存在的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不恰當的甚至是破壞性的開發利用,徵求意見稿明確,省人民政府應當對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等建立警示和退出機制。被警示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街區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期限屆滿,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文物主管部門組織進行評估;對未達到整改要求的,報請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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