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關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關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

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凡是對第三方(除本車、本車上的人)造成損失的,無論是否有責任,都是交強險賠償範圍。當有責任時(不分主次責任),第三方財產損失最高賠償2000元,第三方醫療費最高賠償10000元,第三方傷殘死亡最高賠償110000元。當無責任時,第三方財產損失最高賠償100元,第三方醫療費最高賠償1000元,第三方傷殘死亡最高賠償11000元。

醫療費包括: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死亡傷殘費包括: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辦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通過判決或調解產生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交警對此的解釋是,雖然電瓶車或行人闖紅燈,最主要的責任是在電瓶車或行人,但是如果汽車與其發生碰撞,電瓶車、行人屬於弱勢群體,此時並不只是有交通法律,還有人道主義的考慮,因為生命大於一切,法律也會保護弱勢群體,汽車因此也會承擔一定的責任。

[交警部門不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是造成電動車、摩托車、三輪車橫行無忌的根源之一。如果機動車駕駛人正常行駛,無責,交強險足夠支付人道主義賠償的了。即使不動用保險,自己出一百塊錢或一千塊錢也是出得起的。你送醫院吧,你花一萬,我才用賠你一千。]

責任由交警部門劃分

(一)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二)無法查明交通事故原因,按下列規定認定事故責任:

1、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2、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3、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完畢後,應當製作責任認定書,並按規定宣佈和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應在接到責任認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書面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應攜帶《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決定書》原件,並提出書面申請或填寫申請表。

上一級公安機關應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做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並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

[如果不是怕麻煩,機動車駕駛人完全可以不用忍氣吞聲。交警怎麼處理讓他怎麼處理,你可以申請重新認定。凡事就怕較真,有法律在那兒擺著,說破了天你也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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