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邊事|外嫁女到底能不能獲得孃家徵地補償款

農村有句俗話“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歸根到底這是一種重男輕女思想。也正是因為這種根深蒂固的重男輕女思想,很多外嫁女因此吃了虧。這不,福建平潭北厝鎮的林某不服,將孃家村委會告上了法庭。

【基本案情】

有戶口卻沒分到徵地補償款外嫁女將村委會告上法庭

林某的父母、兄弟均為北厝鎮某村人。林某是個80後,出生、成長於北厝鎮某村,戶口亦落在北厝鎮某村。2009年林某出嫁(非同村),但戶口未遷出,亦未享受丈夫所在村的村民資格或村民權益。誰料好景不長,2011年,林某與丈夫因感情問題離婚,無奈之下林某又回到孃家生活。

2010年起,北厝鎮某村因涉及實驗區重大項目徵遷,被徵地約34公頃。2015年,村委會對徵地補償款進行了發放,林某的家人都分到了補償款,唯獨林某沒有。

林某納悶了,明明自己結婚時沒有將戶口遷出,也沒有取得前夫所在村的村民資格或享受村民權益。2011年離婚後,林某便回到孃家居住,享受到了孃家所在村的選民資格,也繳納了相應農村醫保,怎麼唯獨到分錢的時候就把她排除在外了?林某通過向鄉政府反映、信訪等多種渠道維權,仍然未分到本該屬於她的徵地補償款。無奈之下,林某將北厝鎮某村村委會告到了法院。

【法院判決】

林某系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委會應支付徵地補償款

法院審查後認為,林某的父母均為北厝鎮某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林某出生時自然取得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林某外嫁時未將戶口遷出,亦未獲得其丈夫家或其他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離婚後又回孃家生活,其戶口從出生至今均在北厝鎮某村,並享有北厝鎮某村村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權利。為此,對林某提出的確認系北厝鎮某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主張予以支持。林某作為北厝鎮某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要求村委會支付徵地補償款,村委會作出的留用地貨幣補償方案不能作為抗辯依據。

法院最終判決,北厝鎮某村村委會向林某支付徵地補償款4萬餘元。

【法官說法】

外嫁女是否一定能分得孃家徵地補償款?

外嫁女問題是徵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案件中最為常見和最為突出的類型。外嫁女是否一定能分到孃家的徵地補償款,答案明顯是“否”。

隨著平潭綜合實驗區的開發,眾多大型項目推進,“農村戶口”越發值錢,徵地補償款關係到最廣大農村的基本權益。法院在確認徵地補償款的分配主體不再採取單一的標準,而是綜合考慮當事人生產生活狀況、戶口登記狀況以及農村土地對農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綜合認定。

外嫁女林某怎麼就分到徵地補償款了?

本案中的林某雖於2009年出嫁,但其並未將戶口遷出,亦未取得其夫家的村民資格或享受到相關權益。另外,2011年林某離婚後回到孃家並長期生活,獲得相應選民資格,繳納相應農村醫保,可以說林某與孃家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和生活關係,故林某應認定為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並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分配權。為此,平潭法院判決北厝鎮某村村委會向林某支付徵地補償款4萬餘元。

分配方案由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法院為何不採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2條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適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33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7條第2款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害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益的內容。

如上規定,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的前提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而北厝鎮某村村委會作出的分配方案雖然經過村民代表會議通過,但侵害了林某本應享有的與其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故法院對該分配方案不予採納。外嫁女只要具備孃家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便有權利分得孃家徵地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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