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交社會保險,法院是不管的!

企業不交社會保險,法院是不管的!


【案情簡介】

原告王某於2008年11月14日到被告甲科技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被告未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原告自行參加了社會保險。在2008年至2013年期間,共計支付養老保險費用24103.2元、醫療保險費用1400元、檔案費372元。2013年8月16日,原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原告於2014年4月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被告賠償因不能補繳社會保險的損失111636元及支付加班工資、未休年休假工資、二倍工資、經濟補償等費用。勞動仲裁部門先裁決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資及拖欠工資經濟補償、加班工資、未休年休假工資等費用,該裁決已生效;後又作出仲裁決定書,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因不能補繳社會保險造成經濟損失的申訴請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該決定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因不能補繳社會保險的經濟損失36996元並支付賠償金18498元。

【案例分析】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本案中被告未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原告尚未享受保險待遇,其損失尚不確定,且根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應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故原告雖然自行繳納了社會保險費,但其訴求被告賠償其自行支付的保險費用,於法無據,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不能補繳社會保險造成的經濟損失及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王某持原審起訴意見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社會保險糾紛案件的範圍限於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發生的糾紛,而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徵收屬於行政管理範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發生的爭議不屬於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範圍。本案中,王某主張因甲科技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其自行交納了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檔案費25857.2元,甲科技公司應賠償其該費用,並因此支付其賠償金13937.6元。因本案系因甲科技公司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引發的爭議,故本案不屬於法院民事訴訟的範圍,對王某的起訴應不予受理。據此二審裁定撤銷原判並駁回王某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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