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見“同命不同價”

新華社5月5日全文發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意見提出,要建立健全有利於城鄉基本公共服務普惠共享的體制機制,改革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


完善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險制度

意見提出,要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鞏固醫保全國異地就醫聯網直接結算。

建立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做好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工作,建立以國家政務服務平臺為統一入口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構建多層次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創新多元化照料服務模式。

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

意見明確,要做好城鄉社會救助兜底工作,織密兜牢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安全網。推進低保制度城鄉統籌,健全低保標準動態調整機制,確保動態管理下應保盡保。全面實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提高託底保障能力和服務質量。

做好睏難農民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和婦女、老年人關愛服務體系。健全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體系,完善殘疾人福利制度和服務體系。改革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

法律鏈接

最高法回應“同命不同價”

2006年0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庭的兩位庭長做客中國法院網,就社會關注的有關問題與網友在線交流。

針對前一段時間發生在重慶的“同命不同價”案例,網友們對城鄉賠償標準不同提出質疑。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紀敏表示,最高法院正在協調各方面意見,不久將會出臺新的規定。

前不久,有媒體報道稱,在重慶市郭家沱同一條街上,3名花季少女搭乘同一輛三輪車,同遭車禍喪生。農村少女得到了58000元賠償,城市女孩獲賠20多萬元。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紀敏說,該司法解釋是根據中國的國情,考慮到受害人以及侵害人雙方的利益制定的。在當時的情況下,確定城市和農村兩個標準比較符合中國的實際。但是,經過這兩年的司法實踐,確實出現了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一起事故中,受害方既有城市人又有農村人,根據城市標準賠償的數額和根據農村標準賠償的數額差距就很大。

紀敏表示,社會對“同命不同價”比較關注,法院也瞭解到此情況,並且近兩年來都在做這方面的調研。目前,仍然存在一些分歧。但在同一事故中,既有城市受害者,又有農村受害者,大家普遍認為,應該是按一個標準執行。目前,最高法院正在協調各方面意見,不久將會出臺新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覆函》

(2005)民他字第25號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羅金會等五人與雲南昭通交通運輸集團公司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

本案中,受害人唐順亮雖然農村戶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2006年4月3日


2011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辦[2011]442號)

37、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計算受害人的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

受害人是農村居民但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應適用城鎮居民標準,其被扶養人經常居住地也在城鎮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也採用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如何提供上面答覆意見的相關證據

一、證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證據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

可以提供的證據主要有:

1、暫住證或者居住證,以及當地管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等;

2、街道、居委會、小區出具的證明等;

3、房屋權屬證書;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證人證言,房屋租賃合同書,房租繳費收據等;

5、各種繳費證明,如取暖費、電費、水費、衛生費、物業費等等的繳費憑證;

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證人證言等;


二、證明主要收入來源地在城鎮的證據

可以提供的證據主要有:

1、用人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工資單,考勤記錄,職工花名冊,押金收據等;

2、向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機關繳納管理費的憑據;

3、工作單位的負責人、同事的證人證言;

4、交納“五險一金”的憑證和管理機關的檔案記錄等。


三、需要說明的是,在城市經商、居住的農村戶口的受害人,應當同時提交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的證據,二者不能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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