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雲南省委原書記秦光榮主動投案看反腐敗新成效

5月9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佈了一則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消息:雲南省委原書記秦光榮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目前正在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而這則消息中,“主動投案”的表述引人關注。

隨著國家反腐敗高壓態勢的持續保持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不少涉嫌違紀違法的黨員幹部選擇主動投案自首。據瞭解,黨的十九大以來,全國共有2.7萬名黨員幹部主動交代了違紀違法問題,5000餘名黨員幹部主動投案。而秦光榮可以說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發佈的第一個主動投案的原省部級一把手,也是繼艾文禮、王鐵等之後主動投案的中管幹部。越來越多的違紀違法黨員幹部在高壓震懾下和政策感召下,拋棄僥倖心理、放下思想包袱,選擇相信組織、依靠組織。腐敗分子主動投案,已經成為反腐敗工作的一個新特點。

【背景:如何認定主動投案】

隨著越來越多違紀違法的黨員幹部選擇主動投案交代自身問題,那麼如何認定主動投案呢?

“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是我們黨一貫堅持的原則。其實,“主動投案”這一情節,在黨紀和國法中均有相應規定。

從黨紀來看,根據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

(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而從國法來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一)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

(二)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如實供述監察機關還未掌握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積極退贓,減少損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違紀違法 主動投案是唯一正確的出路】

通過《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對於主動投案的可被從輕處理,這點從在此之前主動投案的另外兩名中管幹部艾文禮、王鐵身上得到了印證。

河北省政協原副主席艾文禮作為國家監委成立後首個投案自首的中管幹部,於案發前攜帶贓款贓物主動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提出對其減輕處罰的建議,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中,亦提出減輕處罰的意見。4月18日,法院審理認為,艾文禮構成自首,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判處八年有期徒刑。

而另外一名選擇投案自首的中管幹部,是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鐵。2018年11月19日中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王鐵自動投案,主動交代違紀違法問題,主動全額上交違紀違法所得,真誠認錯悔錯,可予從輕、減輕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王鐵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政務撤職處分,降為副處級非領導職務,辦理退休手續;終止其河南省第十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央視記者 王莉 範月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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