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初級會計必看!19經濟法考點總結7;純乾貨助你逢考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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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考點1.稅務管理

1.賬簿和憑證管理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

(2)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3)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

2.發票管理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發生應稅行為,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簡稱新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使用新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3)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後銷燬。

3.納稅申報

(1)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2)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4,涉稅專業服務

(1)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是指稅務師事務所和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代理記賬機構、稅務代理公司、財稅類諮詢公司等機構。

(2)涉稅專業服務的業務範圍包括:納稅申報代理;一般稅務諮詢;專業稅務顧問;稅收策劃;涉稅鑑證;納稅情況審查;其他稅務事項代理;其他涉稅服務。

(3)稅務代理執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直接接受委託

(4)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所承辦代理業務必須建立檔案管理制度,保證稅務代理檔案的真實、完整。稅務代理業務檔案保存應不少於5年

考點2.稅款徵收的方式

1.查賬徵收:用於財務會計制度健全,能夠如實核算和提供生產經營情況,並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款和如實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

2.查定徵收:用於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產品零星、稅源分散、會計賬冊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進銷貨的小型廠礦和作坊。

3.查驗徵收:用於納稅人財務制度不健全,生產經營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動性大的稅源。

4.定期定額徵收:用於經營規模小,難以查賬徵收,不能準確計算計稅依據的個體工商戶。

考點3.應納稅額的核定與調整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燬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考點4.稅款徵收措施

1.責令繳納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責令限期繳納,並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之日止。

2.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1)適用納稅擔保的情形

①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②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③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複議

(2)納稅擔保的範圍

納稅擔保範圍包括稅款、滯納金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費用包括抵押、質押登記費用,質押保管費用,以及保管、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等相關費用。

(3)納稅擔保的形式

納稅擔保,是指經稅務機關同意或者確認,納稅人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經濟組織以“保證、抵押、質押”的方式,為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提供擔保的行為。

3.稅收保全措施

(1)稅收保全的情形和措施

稅務機關責令具有稅法規定情形的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提供納稅擔保或無力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①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

財產

(2)不適用稅收保全的財產

①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範圍內。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

②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採取稅收保全措施。

4.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1)適用強制執行的情形及措施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包括:

①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

扣繳稅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2)不適用強制執行的財產

①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範圍之內。

②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5.阻止出境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考點5.稅務行政複議前置事項

(1)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徵稅行為不服,必須先稅務行政複議,才能行政訴訟。

(2)徵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徵稅對象、徵稅範圍、減稅、免稅以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徵行為等。

考點6.稅務行政複議管轄

(1)對各級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2)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複議。

(3)對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所屬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4)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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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經濟法第七章內容。

至此,經濟法\實務1~8章已全部更新完畢。本篇為初級會計考點總結系列的最終篇,接下來依然會為大家提供各類知識、信息資訊。希望大家能繼續支持小墨,在此預祝大家考試順利,旗開得勝!關注小墨,你值得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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