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麗萍公司告雲海餚索賠百萬 稱裝潢複製《月光》

餐廳孔雀舞屏風牆畫現《月光》經典動作 “容易令公眾誤解雙方存在商業合作”

認為“雲海餚·雲南菜”餐廳什剎海店複製了歌舞劇《月光》系列作品進行店面裝潢和展示,雲南楊麗萍信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將雲海餚餐廳什剎海店的經營單位告上法院,並索賠百萬。昨天,此案在西城法院開庭審理。

《月光》製成屏風牆畫

2017年9月,楊麗萍公司工作人員發現,雲海餚餐廳未經權利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在其運營的“雲海餚·雲南菜”餐廳什剎海店中使用涉案作品《月光》進行商業宣傳,將涉案作品複製成剪影屏風、牆畫、隔斷等作為餐廳主體裝潢的一部分置於餐廳顯眼位置進行展覽,並在“雲海餚·雲南菜”的官方網站及微博中擅自使用涉案作品進行信息網絡傳播。

楊麗萍訴稱,其依法享有涉案系列作品《月光》 (包括但不限於舞蹈作品、攝影作品、美術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表演者權、錄音錄像製作者權以及其他相關知識產權等合法權益。三被告未經權利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在由其運營的主打“雲南菜”的餐廳中大量使用涉案作品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權。

同時,這些行為使相關公眾誤認為三被告所經營的“雲海餚·雲南菜”餐廳什剎海店與楊麗萍存在商業聯合、廣告代言等特定聯繫而產生誤解,進而使三被告取得競爭上的優勢,明顯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在其運營的“雲海餚·雲南菜” 餐廳什剎海店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涉案系列作品《月光》的侵權行為,並銷燬相關侵權制品;三被告立即停止在其運營的“雲海餚·雲南菜” 餐廳什剎海店中使用涉案系列作品《月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此外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0萬元。

裝修為凸顯雲南特色

被告:“三道彎”不具獨創性

對於楊麗萍公司的起訴,心正意誠公司、雲海餚什剎海店共同代理人認為,雲海餚餐廳一直主打雲南民族風情,因此裝飾裝修、葫蘆絲音樂、身著彝族服飾的服務員都是為了凸顯雲南色彩。

此外,心正意誠公司代理人表示,舞蹈作品在於其動作的連續性,楊麗萍的舞蹈之所以受到保護,是因為其對舞蹈的編排,並不能表示楊麗萍對其中的某個動作具有著作權。即便楊麗萍對其中某個動作具有獨創性,餐廳《月光剪影》美術作品所使用的動作均為孔雀舞中的基本動作“三道彎”,其在很多知名舞蹈中都有呈現,應視為公有領域部分。

對於楊麗萍公司同時對三家公司提起訴訟,心正意誠代理人表示,什剎海店只有心正意誠什剎海公司負責裝修和裝潢等事宜,另外兩家公司對此從未參與過。心正意誠公司、雲海餚公司是餐飲類的,和楊麗萍公司不存在競爭關係,且差別巨大。心正意誠公司代理人認為,心正意誠公司及雲海餚餐飲公司並未構成侵權行為,不應給予賠償。

而對於楊麗萍公司所訴的雲海餚門店通過裝修,混淆消費者視聽,讓消費者誤認為楊麗萍與門店有合作關係方面,心正意誠什剎海公司代理人表示,門店中使用的剪影都未使用楊麗萍本人姓名、肖像和作品。“在發現有網友提及楊麗萍後,門店及時作出澄清,表示了楊麗萍與門店並沒有合作關係。”心正意誠什剎海公司代理人表示,門店從未有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觀故意。

該案當庭未宣判。

事件核心

原告 楊麗萍擔任法人的雲南楊麗萍信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心正意誠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雲海餚餐廳經營者)

北京心正意誠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什剎海店(分支機構)

雲海餚(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管理者和經營者)

事件 原告訴稱“雲海餚·雲南菜”餐廳什剎海店將涉案作品複製成剪影屏風、牆畫、隔斷等作為餐廳主體裝潢的一部分置於餐廳顯眼位置,並進行商業宣傳,侵害著作權。

被告辯稱餐廳《月光剪影》美術作品所使用的動作均為孔雀舞中的基本動作“三道彎”,其在很多知名舞蹈中都有呈現,不侵犯楊麗萍著作權。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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