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对这些霸王条款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说:不!

你可以对这些霸王条款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说:不!


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合同订立不得存在“任何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不公平、不公正格式条款内容”。现整理了一些日常消费中常见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这些条款看似合理,实则违背了《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的原则,很多消费者觉得不合理,但又不得不按经营者的告示执行。

对经营者涉嫌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行政约谈、行政建议等方式指导督促经营者进行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经营者,将依法进行处理。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小心中招:

一、超市规定,寄物柜属于服务性质,商场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

点评:商场保管消费者包裹或物品行为既是服务行为又是经营行为。寄物柜证明商场与消费者构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但商场作为保管人是无偿的。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人在自身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是否有重大过失,保管人自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超市这条规定显然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目的是企图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你可以对这些霸王条款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说:不!


二、商场、超市设立第二道关卡,检查消费者所购物品或者在购物小票上加盖购物章。

点评:商场设立“第二道关卡”,查验购物小票是为了防止或制止消费者偷带商品行为。事实上,消费者到商场购物是一个即时清结的买卖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第一 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消费者在商场收银处付款取得所购物品之时,已经取得了所购物品的所有权,消费者与商场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消费者不再承担任何义务,而商场还必须承担保障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后合同义务。因此,商场设立“第二道关卡”,查验购物小票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是一种严重的民事侵权行为。

三、商家在节假日促销活动的海报最后一条称:“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点评:这条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已经发展成了行业惯例,在服务行业具有普遍性,其目的就是商家想在促销活动中拥有绝对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商场的解释只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解释,而且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商家的解释。合同解释权应当在消费者与商家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共同拥有,其最终解释权,则在于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并非开展促销活动的商家。商家单方告示拥有最终解释权,其企图是商家与消费者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该声明就成为推卸责任的法宝和挡箭牌。但商家这一声明侵害了消费者的索赔权和救济权,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四、电动车包修期“从出厂日期”算起。

答:点评:该条款违反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算起”的规定。按照该厂家的规定,主要部件的包修期从出厂日期开始计算,如果自商品出厂到消费者购买期间的时间长于厂家承诺的三包期限,则消费者购买到的就是不具备“三包”服务的商品,该条款剥夺了消费者享受“三包”服务的权利,免除了自身应承担的“三包”义务。

五:在各类经营场所中“售出商品,概不退还”“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本洗衣店损坏、丢失衣物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洗衣费的10倍”“寄存物品丢失最高赔偿200元”等店堂告示。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经营者的规定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以上四则店堂告示免除了经营者的“三包”义务,减轻了经营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违反了《消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这些店堂告示显失公正,都属于无效条款。经营者的店堂告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其内容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地方,或者减轻、免除了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一律无效。

六、在餐馆、酒楼等经营场所提示:本店谢绝自带酒水,否则按××收取服务费。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此条款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七、移动电话《入网协议》中规定:因欠费等原因被甲方(运营商)停机期间,消费者应照常交纳每月的基本月租费。运营商对网络采取扩容导致消费者通信中断,号码变更等而造成的损失,运营商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点评:此条属典型的霸王条款,移动公司利用垄断地位,加重消费者的责任与义务,免除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相关规定。

八、新入网户,必须缴纳100元话费,并定制新增业务包。

点评:此条属典型的霸王条款,移动公司利用垄断地位,实行捆绑式销售,迫使消费者不得不屈从,该条违反了《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相关规定。

九、电话充值卡:请在截止日期前充值,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卡上金额。

点评:此条属典型的霸王条款,电信公司利用垄断地位,加重消费者的责任与义务,免除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充值卡是持卡人的债权凭证。持卡人作为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债权的方式和时间。电信公司作为债务人,无权单方面规定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期限,更无权擅自处置属于他人的债权。对于逾期未使用的充值卡,电信公司应予以退款。

十、通信公司办理入网业务时,必须办理彩铃和流量等捆绑业务。

点评:此条属典型的霸王条款,通信公司利用垄断地位,实行捆绑式销售,迫使消费者不得不屈从,该条违反了《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相关规定。

十一、 “促销手机,不负责三包”。

点评:此条属典型的霸王条款,虽然是促销手机,但也应负责三包。该条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手机三包》的相关规定。

你可以对这些霸王条款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说:不!


十二、电信《服务协议》中规定:“由于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客户服务功能或增值服务项目不能使用的,经营者尽快恢复,但不承担责任”。

点评:此条属典型的霸王条款,电信公司利用垄断地位,免除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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