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了:加計抵減政策點、案例、申報及會計分

全了:加計抵減政策點、案例、申報及會計分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餘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2.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餘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3.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4.納稅人應按照現行規定計算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以下稱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後,區分以下情形加計抵減:

(1)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於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2)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大於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3)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小於或等於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注意事項】

1.加計抵減額只可以抵減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

2.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均可以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不僅限於提供四項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可加計抵減的進項稅額還包括2019年4月1日以後取得16%、10%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稅額、2019年4月1日以後轉入抵扣的前期購買不動產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農產品加計扣除的進項稅額、旅客運輸計算抵扣的進項稅額等等。

【申報表填寫】

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

納稅人發生加計抵減的,應先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加計抵減情況”,申報系統能根據加計抵減情況、抵減前的應納稅額自動計算抵減後的應納稅額。

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

對於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若當期有可從應納稅額中抵減的加計抵減額,以抵減後的應納稅額進行填報。具體公式如下:

主表第19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 “實際抵減額”。

主表第19欄“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會計處理】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納稅人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時,應按照《增值稅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1.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於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不做賬務處理,建議做輔助賬;

2.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大於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3.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小於或等於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另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不做賬務處理,建議做輔助賬。

加計抵減輔助賬(僅供參考,無強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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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以下案例素材來自廣東稅務資料)

某A企業為一般納稅人,從事法律諮詢,符合進項稅額加計抵減條件並已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2019年4月所屬期無加計抵減期末餘額,5月所屬期銷項稅額50萬元,進項稅額20萬元,本期沒有進項轉出。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500,000-200,000=300,000元

加計抵減本期發生額=200,000×10%=20,000元

加計抵減本期可抵減額=0+20,000-0=20,000元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加計抵減本期實際抵減額=500,000-200,000-20,000=280,000元

【賬務處理】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300,000

貸:銀行存款 280,000

其他收益 20,000

【申報表填寫】

1.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

第6行“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第2列“本期發生額”應填寫20,000元,第4列“本期可抵減額”應填寫20,000元,第5列“本期實際抵減額”應填寫20,000元,期末餘額為0。

二、加計抵減情況

序號

加計抵減項目

期初餘額

本期發生額

本期調減額

本期可抵減額

本期實際抵減額

期末餘額

1

2

3

4=1+2-3

5

6=4-5

6

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

0

20,000

0 

20,000

20,000

0

7

即徵即退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

8

合計

0

20,000

0 

20,000

20,000

0

2. 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 :

“一般項目”“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應填寫500,000元,第12欄“進項稅額”應填寫200,000元,第17欄“應抵扣稅額合計”和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均應填寫200,000元,抵減本期實際抵減額20,000元后,第19欄“應納稅額”應填寫2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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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計算

銷項稅額

11

500,000

進項稅額

12

200,000

上期留抵稅額

13

進項稅額轉出

14

免、抵、退應退稅額

15

按適用稅率計算的納稅檢查應補繳稅額

16

應抵扣稅額合計

17=12+13-14-15+16

200,000

實際抵扣稅額

18(如17<11,則為17,否則為11)

200,000

應納稅額

19=11-18

280,000

期末留抵稅額

20=17-18

【案例2】

某A企業為一般納稅人,符合進項稅額加計抵減條件,從事餐飲業,2019年4月所屬期無加計抵減期末餘額,2019年5月所屬期銷項稅額60萬元,進項稅額55萬元,本期沒有進項轉出。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600,000-550,000=50,000元

加計抵減本期發生額=550,000×10%=55,000元

加計抵減本期可抵減額=0+55,000-0=55,000元>抵減前的應納稅額50,000元

因此,加計抵減本期實際抵減額=50,000元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加計抵減本期實際抵減額=600,000-550,000-50,000=0元

加計抵減期末餘額=加計抵減本期可抵減額-加計抵減本期實際抵減額=55,000-50,000=5,000元

【賬務處理】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50,000

貸:其他收益 50,000

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5,000元,結轉到2019年6月所屬期“上期末加計抵減額餘額”不做賬務處理,建議做輔助賬。

【申報表填寫】

1.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

第6行“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第2列“本期發生額”應填寫55,000元,第4列“本期可抵減額”應填寫55,000元,第5列“本期實際抵減額”應填寫50,000元,第6列“期末餘額”應填寫5,000元。

二、加計抵減情況

序號

加計抵減項目

期初餘額

本期發生額

本期調減額

本期可抵減額

本期實際抵減額

期末餘額

1

2

3

4=1+2-3

5

6=4-5

6

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

0

55,000

0 

55,000

50,000

5,000

7

即徵即退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

8

合計

0

55,000

0 

55,000

50,000

5,000

2. 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 :

“一般項目”“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應填寫600,000元,第12欄“進項稅額”應填寫550,000元,第17欄“應抵扣稅額合計”和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均應填寫550,000元,抵減本期實際抵減額50,000元后,第19欄“應納稅額”應填寫0元。

稅款計算

銷項稅額

11

600,000

進項稅額

12

550,000

上期留抵稅額

13

進項稅額轉出

14

免、抵、退應退稅額

15

按適用稅率計算的納稅檢查應補繳稅額

16

應抵扣稅額合計

17=12+13-14-15+16

550,000

實際抵扣稅額

18(如17<11,則為17,否則為11)

550,000

應納稅額

19=11-18

0

期末留抵稅額

20=17-18

【案例3】

某服務業一般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5月,一般計稅項目銷項稅額為120萬元,進項稅額100萬元。其中前期已抵扣並加計抵減的一批加熱設備轉用於職工福利,進項稅額20萬。上期結轉的加計抵減餘額5萬元。

加計抵減本期發生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100×10%=10萬元

加計抵減本期調減額=當期轉出進項稅額×10%=20×10%=2萬元

加計抵減額本期可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餘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5+10-2=13萬元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120-(100-20)=40萬元

加計抵減本期可抵減額13萬元

因此,本期實際抵減額等於13萬元

應納稅額=抵減前的應納稅額-本期實際抵減額=40-13=27萬元

【賬務處理】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40萬元

貸:銀行存款 27萬元

其他收益 13萬元

【申報表填寫】

1. 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

企業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為200,000元,2019年5月所屬期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15欄,計算得出第13欄。

二、進項稅額轉出額

項目

欄次

稅額

本期進項稅額轉出額

13=14至23之和

200,000

其中:免稅項目用

14

集體福利、個人消費

15

200,000

非正常損失

16

簡易計稅方法徵稅項目用

17

免抵退稅辦法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18

納稅檢查調減進項稅額

19

紅字專用發票信息表註明的進項稅額

20

上期留抵稅額抵減欠稅

21

上期留抵稅額退稅

22

其他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情形

23

2.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

將上期末加計抵減額餘額5萬元填入“期初餘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10萬元填入“本期發生額”,2萬元填入“本期調減額”。“本期可抵減額”應填寫13萬元, “實際抵減額”等於“本期可抵減額”13萬元。

二、加計抵減情況

序號

加計抵減項目

期初餘額

本期發生額

本期調減額

本期可抵減額

本期實際抵減額

期末餘額

1

2

3

4=1+2-3

5

6=4-5

6

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

50,000

100,000

20,000 

130,000

130,000

 0

7

即徵即退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

8

合計

50,000

100,000

20,000 

130,000

130,000

 0

3.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

“一般項目”“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應填寫1,200,000元,第12欄“進項稅額”應填寫1,000,000元,第14欄“進項稅額轉出”填寫200,000元,第17欄“應抵扣稅額合計”和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均應填寫800,000元,抵減本期實際抵減額130,000元后,第19欄“應納稅額”應填寫270,000元。

稅款計算

銷項稅額

11

1,200,000

進項稅額

12

1,000,000

上期留抵稅額

13

進項稅額轉出

14

 200,000

免、抵、退應退稅額

15

按適用稅率計算的納稅檢查應補繳稅額

16

應抵扣稅額合計

17=12+13-14-15+16

800,000

實際抵扣稅額

18(如17<11,則為17,否則為11)

800,000

應納稅額

19=11-18

270,000

期末留抵稅額

20=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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