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了,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延遲復工引起的勞動用工問題大梳理


新春佳節,全國多地區突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國務院辦公廳、市政府密集發佈疫情防控文件。現將涉及到的幾個有關勞動人事法律關係問題梳理如下:

1.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不得提前復工的規定是什麼性質?對於延長復工期間的工資怎麼支付?

上海市發佈的關於不得提前復工的規定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的授權,地方政府有權採取包括進一步緊急措施,但由於系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後續則需要依賴地方政府對於此類額外延長的時間段進行定性以及對於工資或加班費支付問題作出進一步細化的解釋。從發文的內容來看,主要側重於為防控疫情的而採取的緊急措施,而非限制勞動用工。故基於現有材料,筆者傾向於認為此段期間只是地方政府為了防控疫情而設定的“禁止出勤”的時間,而非假期延長。企業可以採取停工措施,或者安排員工採取“到崗上班”以外的方式進行正常工作,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2.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不得提前復工的規定與國務院關於延長春節假期的通知有何區別?

上海市人民政府發佈的規定中凡是涉及保障城市運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眾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如果在2月3日至2月7日期間正常復工的,員工在此期間上班是沒有補休的,也不算作加班。但是如果員工在在國務院延長春節假期期間(1月31日至2月2日)上班的,用人單位則需要安排補休,如果不能安排補休,則需另行支付加班工資。

3.用人單位是否可以拒絕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不得提前復工的規定,如不執行會有什麼樣的處罰?

不可以。

如果不執行企業可能會承擔民事責任,如果企業不執行該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則還會涉嫌刑事犯罪。

4.延長春節假期期間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加班工資如何計發?

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如不能安排補休,可暫按二倍工資計酬,待人保部明確時再作調整。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不支付加班工資;

實行綜合工時制的,在包含春節假期延遲天數的計算週期內應相應扣除綜合工時16小時。

5.國務院辦公廳通知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中的實際延長天數,是否作為晚育假、陪產假的順延?

不作為晚育假、陪產假的順延。

6.延長春節假期期間,用人單位事先已安排勞動者休年假或勞動者已申請休年假,如何處理?

應各自撤銷,按國務院辦公廳通知延長春節假期的安排。

7.在延遲復工期間,是否需要支付勞動者工資?

在市政府通知的不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期間,按正常出勤工資支付。

8.在延遲復工期間,承擔保障等任務上班的企業職工,工資如何支付?

按二倍工資支付。

9.在延遲復工期間,用人單位可否要求之前已安排在家辦公的勞動者在家工作?

可以,但需按二倍工資支付。如勞動者有理由的,可以不同意加班。

10.在延遲復工期間,用人單位可否安排勞動者休年假?

不可以。延遲復工是出於疫情防控需要,這幾天屬於休息日。

11.企業因受疫情影響要求職工推遲復工、或停工停產的,工資標準如何確定?

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12.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如何與職工協商共克時艱?

企業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13.延遲復工,企業不能按時支付工資的,如何處理?

可將困難情況告知工會,在接到復工通知後及時支付。

14.2020年1月、2月的病假工資、事假工資如何計算?

按企業現行工資制度執行。不考慮春節假期延期和延遲復工的因素。

15.疫情期間勞動者在外地因故不能按時到崗,如何處理?

勞動者身體健康但因隔離、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等原因不能按時到崗的,勞動者可提交相應證明向用人單位申請公假。勞動者因擔憂返回單位途中被感染而請假的,可向用人單位申請使用年休假或調休、請事假,由用人單位核准。

16.疫情期間,用人單位可否為提高相關醫療器材或物資產量而延長工作時間?

如符合“完成國家下達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的”情形,延長工作時間可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每天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的限制。

17.疫情期間,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的勞動關係和工資支付有何規定?

企業應當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資報酬,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18.在延遲復工期間,非市政府通知中列明的例外行業,可否因生產經營需要提前復工?

市經信委、市商務委將建立提前復工審核報備制度。對因特殊原因確需在2月10日前提前復工的企業,需提供相關說明材料(含外來員工流動信息情況)、應對疫情預案措施以及確保不出現疫情的承諾等,報鎮(街道)疫情防控指揮部或園區,經核查批准後予以復工,同時報區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備案。一旦出現不符合規範的情形或發現確診病例,將立即責令停產,並按規定追究企業相關責任。

19.勞動者稱在工作期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是否可申請工傷認定?

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者受單位安排在外地工作或出差期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或死亡的,建議向工傷認定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20.特殊時期的勞動人事爭議如何處理?

仲裁時效中止;法定審理時限相應順延

21.勞動合同在隔離或觀察期間屆滿,能否終止勞動合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在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22.參與此次防治新冠肺炎的工作人員,一天有多少臨時性工作補助?

臨時性工作補助標準為:直接接觸病例的每人每天 300 元,參加疫情防控的其他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每人每天 200 元。

文件一:《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0〕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衛生健康委: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員的權益,現就在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的有關保障問題通知如下: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務,及時共同做好上述人員的工傷認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2020年1月23日

文件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

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處理好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三、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和服務,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20年1月24日

附: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實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延遲本市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

關於延遲企業復工相關問題 聽市人社局權威解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函 [2020] 11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 人社發明電[ 2020] 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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