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高額拆遷款私自作主分配

拆遷後有336萬餘元補償款,他不僅沒聯繫法院主動履行債務,還自己作了分配,讓6個人以債權人名義領取,近日,淳安縣法院以被執行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案子線索移送公安立案偵查。

被執行人方某在淳安縣法院有5起執行案件,拖欠的案款本金合計400餘萬元。執行中,執行員發現方某名下僅有1套房子,但因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很難處置變現。雖然房子無法拍賣,但千島湖鎮政府對房屋所在的這片區域徵遷,2018年7月8日,方某與鎮政府簽訂《非住宅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協議》,兩天後,336萬餘元的拆遷款打入了方某及相關人名下賬戶。然而,方某沒有主動聯繫法院履行債務,而是自己作主進行了分配。

2018年7月13日,執行員得知方某有拆遷收益,立即前往徵遷辦調取證據材料,同時找到徵遷辦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果然,調查結果顯示,方某將總計336萬餘元的拆遷款分為了6份,其中5份由胡某等5人以債權人名義分別領取,總額為242萬餘元,最後一份由委託人楊某領取,數額為92萬餘元。

經法院調查,胡某等5人及楊某與方某的債權債務關係還沒有經過法院訴訟確認,法院無法確定這幾筆債權的真實性。也就是說,胡某、楊某等人是不是真實的債權人還不能確定。

法院認為,方某通過與千島湖鎮鎮府簽訂協議及通過案外人代領拆遷款的形式將所有拆遷補償費全額領走,法院涉執行案案款卻分文未付,導致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為依法維護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懲處力度,承辦法官以方某的行為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已立案受理進一步偵查中。

法官說法:

浙江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於2018年7月2日下發《關於依法懲處拒執犯罪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的通知,其中第十六條為:被執行人擅自將財產用於履行尚未被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其他債務,致使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履行的,應認定被執行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由此認為,方某的行為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