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營利性與非營利性的取捨

民辦學校:營利性與非營利性的取捨

導 讀:民辦學校進行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分類管理是一項重大突破,不僅體現在《民辦教育促進法》之中,《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以及《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2018年送審稿)》等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也一以貫之。這不但反映了行政管理模式的進步,而且回應了法律與法理的熱情關切。

一、營利性與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區別

2017年10月1日生效實施的《民法總則》將“法人”分類為“營利法人”(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非營利法人”(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和“特別法人”(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其中提供公益服務的組織被稱為“非營利性組織”,當其具備法人條件,可以取得相應的法人資格,即成為“非營利性法人”。法學界對於本次《民法總則》法人分類的區別,形成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王軼為代表的通說觀點認為,其核心區別有兩個方面,其一,營利性法人從事營利性活動所獲得的收益是可以在成員之間進行分配;而非營利性法人即使從事一些經營性的活動,所獲收益也不能分配。其二,營利性法人終止時,剩餘財產可以向成員進行分配;而非營利性法人終止時,即使有剩餘財產,也不得向成員進行分配。通俗來講,非營利性不代表不收費或者低收費,營利性也不代表高收費,區分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關鍵看經營人或者創辦人有無參與分紅,非營利性是“活著不分錢,死了不分財”。

除此之外,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全國性社會團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初審暫行辦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關於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關於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下面筆者將從設立、學校資產、辦學收益、財務管理、扶持與獎勵制度等方面對比分析營利性與非營利性民辦學校。

非營利性

營利性

法人屬性

1.民政部門或者編委登記;

2.民辦非企業單位或事業單位。

1.工商部門登記 ;

2.一般為企業法人。

登記公示

1. 教育局(新辦在行政審批局)取得辦學許可證;

2. 行政審批局(民政局)進行法人登記,領取民辦非企業登記證。

1. 市監部門登記;

2. 市監局核名;

3. 行政審批局取得辦學許可證;

4. 市監局辦理法人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在公示系統公示。

投資回報

1. 不取得辦學收益;

2. 結餘全部用於辦學(即投資及其增值部分所有、使用、收益等權能歸屬學校)。從年度淨資產增加額中,也即全部利潤,用於學校的建設、維護,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和教職工的進修培訓等。

1. 可以取得辦學收益;

2. 結餘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分配。從年度淨收益中,按不低於年度淨資產增加額或者淨收益的25%比例提取發展基金做上述事項後,分配利潤。

產權處理

1. 捐資舉辦學校,清償後剩餘財產統籌用於教育等社會事業;

2. 出資舉辦的學校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繼續用於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

3. 新法頒佈前的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出資者相應的補償或者獎勵,其餘財產繼續用於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

1. 學校財產依法清償後有剩餘的,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處理,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2. 新法頒佈後設立的民辦學校終止時,財產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處理。

會計制度

1.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2. 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企業會計制度

稅收政策

1. 與公辦學校享有同等待遇,適用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部門發佈的關於辦公學校的稅收優惠政策;

2. 按照稅法規定進行免稅資格認定後,免徵非營利性收入的企業所得稅。

1. 適用國家鼓勵的相關政策,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2. 徵收企業所得稅。

土地政策

享受公辦學校同等政策,按劃撥等方式供應土地。

1. 按國家相應的政策供給土地;

2. 只有一個意向用地的,可按協議方式供地。

扶持政策

政府補貼、政府購買服務、基金獎勵、捐資激勵、土地劃撥、稅費減免等

政府購買服務、稅收優惠、助學貸款、獎助學金和出租、轉讓閒置的國有資產等

收費政策

1. 通過市場化改革試點,逐步實行市場調節價;

2. 具體政策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1. 實行市場調節價;

2. 具體收費標準由民辦學校自主確定。

支持監管

力度大

力度小

風險成本

辦學層次

跨義務教育階段的十二年或十五年一貫制

學前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教育等

二、民辦學校稅收政策的區別

(一)非營利性民辦學校

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2016修正)第四十七條“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及《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1號)第十四條“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稅法規定進行免稅資格認定後,免徵非營利性收入的企業所得稅”可見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在財稅方面享受一定程度的扶持和獎勵。

再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繼頒發的《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關於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關於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不動產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68號 )、《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等系列規定,現將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所享有的主要稅收優惠政策歸納如下:

稅種

規定

增值稅

1.取得辦園許可證的託兒所、幼兒園、學前班、幼兒班、保育院、幼兒院 經審核批准或備案公示收費標準範圍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免徵增值稅。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的費用以及與幼兒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支教費等超過規定範圍的收入,不屬於免徵增值稅的收入。

2.學歷教育機構 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准並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以及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伙食費收入免徵增值稅。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不屬於免徵增值稅的範圍。

3.非學歷培訓機構 增值稅不減免,可按3%的稅率徵收增值稅。

4.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免徵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稅法規定進行免稅資格認定後,免徵非營利性收入的企業所得稅。

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

1.對企業辦的各類學校、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2.企業或者個人租賃給學校、幼兒園的房子、土地不在免徵範圍之列。

耕地佔用稅

1.對學校、幼兒園經批准徵用的耕地,免徵耕地佔用稅。享受免稅的學校用地的具體範圍是:全日制大、中、小學校(包括部門、企業辦的學校)的教學用房、實驗室、操場、圖書館、辦公室及師生員工食堂宿舍用地。

2.民辦學校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佔用耕地不予免稅。

3.培訓中心、學習班等不在免稅之列。

契稅

民辦學校及教育機構,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權屬用於教學、科研的,免徵契稅。

特殊情況:捐贈辦學的稅收

1.對企業支持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稅法有關規定,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對個人支持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相關規定在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

3.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徵印花稅。

關於企業所得稅,2018年2月2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文《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使得“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是否免徵企業所得稅”這一焦點問題再次引起廣泛關注,實際該通知系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後於2009年11月11日和2014年1月29日頒發了同名文件《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件號分別是財稅﹝2009﹞123號、財稅﹝2014﹞13號的修訂和補充,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沒有實質性變化。結合《關於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可歸納如下:

資格取得

資格喪失

免稅範圍

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以及財政部、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非營利組織;

2.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3.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4.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5.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註銷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採取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等處置方式,並向社會公告;

6.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7.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稅務登記所在地的地市級(含地市級)以上地區的同行業同類組織平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8.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有以下情形之一:

1.登記管理機關在後續管理中發現非營利組織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

2.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3.納稅信用等級為稅務部門評定的C級或D級的;

4.通過關聯交易或非關聯交易和服務活動,變相轉移、隱匿、分配該組織財產的;

5.被登記管理機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6.從事非法政治活動的。

1.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2.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4.不徵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二)營利性民辦學校

依據稅收法定原則(指如果沒有相應法律作前提,政府則不能徵稅,公民也沒有納稅的義務),在沒有特別說明或新的政策出臺的情況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4年頒發的《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中涉及的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契稅、農業稅、農業特產稅、關稅規定依然適合於營利性民辦學校,但企業所得稅25%的基準稅率是否適用各地規定適用不一。另外,在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中,並沒有針對營利性民辦學校稅收的具體規定,其對民辦學校整體而言的稅收優惠政策有三點:(一)民辦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二)對企業辦的各類學校、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三)對企業支持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稅法有關規定,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個人支持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相關規定在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

除此之外,在出臺的省級地方配套文件中,除部分省市文件是照抄國務院規定,河南省規定:民辦學校提供教育服務,收取的學費、住宿費等費用,符合稅法規定的免徵增值稅;學校科研項目獲得的財政撥款符合稅法規定的不徵稅收入條件的,不徵收企業所得稅。遼寧省規定:民辦學校提供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符合相關規定的,免徵增值稅;舉辦者以不動產作為出資,將不動產登記到民辦學校名下的,只繳納證照工本費和登記費。而河北省和江蘇省均提出了簡易計稅方法。江蘇省規定:民辦學校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若發生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變更為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據教育部五部委聯合發佈的《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的規定:應當進行財務清算,經省級以下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機構依法明確土地、校舍、辦學積累等財產的權屬並繳納相關稅費,辦理新的辦學許可證,重新登記,繼續辦學。這裡的費主要是指土地補償金,主要是教育劃撥用地與出讓用地價格之間的差額。稅費雖然沒有明確,但想必原學校舉辦者為個人,則需要補繳個人所得稅,原學校舉辦者為法人機構,則需要補繳企業所得稅。

(三)總結

最後需要提醒的是,作為一般納稅人,還會涉及車船稅、個人所得稅、利息稅等其他稅種。尤其是個人所得稅,學校雖然不是納稅主體,但是因為承擔著教職工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所以也不容忽視。以及民辦幼兒園、民辦培訓機構等民辦教育機構辦學結餘是否納入免稅收入範疇,按照現行的稅收政策,各個地方的口徑不一,存在不同的做法,具體建議諮詢當地相應機關或機構。

除此之外,在處理民辦學校稅收問題上,建議做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四點:1.吃透稅收政策,及時做好稅務登記和減免申請工作;2.規範財務管理,依法規避稅收管理風險;3.作好稅務籌劃工作,依法減輕學校稅收負擔;4.正確處理稅收糾紛,有效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三、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的如何獲得合理回報

所謂免費的(或者優惠的)就是最貴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在享受當地政府稅收、土地、貸款、辦學層次等項目扶持與獎勵的同時,也就戴上了不能取得辦學收益的緊箍咒。該背景下,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投資者的收益如何實現?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法學院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錦萍教授認為“在教育領域裡面,本身就允許同時採取兩種不同性質的法人去從事教育。可以採取營利法人的方式,也可以採取非營利法人的方式。不光教育如此,醫療也可以,文化也可以,所以其實不要把民辦教育這樣一個舉辦機構統一看成是非要放在營利法人或者非營利法人的分類裡面去。”,因此,選非營利並非就是做公益,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投資者獲得收益的方式至少有以下七種運營模式:

模式一:融資租賃

學校經營過程中,若沒有社會捐資、財政性經費、其他國有企事業經營性收入或國有資產成份,資金短缺仍是困擾其快速發展的主要問題。融資租賃模式,是通過“融物”達到“融資”的目的,能有效的解決學校在設備採購過程中的資金短缺問題。租賃物件可以是校園信息化、實驗配套設施、校園運動器材建設項目、常規教學器材項目等。投資人可與學校簽署融資租賃協議,學校從驗收之日起將融資租賃的設備在財務報表上計入固定資產,並享有對設備的佔有和使用的權利,一旦支付最後一筆款項,學校將獲得租賃設備的所有權,而投資人則通過融資租賃合作協議獲得利益。

模式二:品牌輸出

民辦學校的投資市場,常見的做法是新設一家教育投資或諮詢類公司,然後以該公司為平臺,與所投資的民辦學校簽訂加盟合同,在合同中約定相關教程費用、培訓費、品牌加盟費、招生管理費等方式進行收費,獲得利益。以學大教育為例,其採用的模式主要為品牌加盟、託管式加盟。也有部分學校採用“城市合夥人”模式,融合粉絲經濟、會員經濟以及合夥人制度等內容。

模式三:任職高管

即便在非營利性學校中,舉辦者的身份並沒有被剝奪,只是不能直接來掌管學校。但是舉辦者或其他代表可以通過學校章程規定和法定程序進入學校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取得學校的辦學權和經營權。民辦學校的投資者在擔任董事長、董事、校長等重要職務的同時,也承擔著學校生存和發展的重要責任,可以通過學校薪資制度或者董事會的決議獲取與工作崗位、職責、業績相適應的工資、福利和獎金等。需要提醒的是,非營利性學校員工工資、資金、福利等不僅需要知曉具體標準的些許硬性要求,還要注意程序上的限制,如董事會決議、審批機關備案和社會公示等。

模式四:產業發展

非營利性學校的舉辦者可以通過普惠性的收費標準以及優質的教育服務吸引和穩定生源,增加舉辦者其他相關項目的吸附價值,如優質學區的創建,周圍商鋪的經營等。例如,某些實業集團辦學主要是為了增加企業品牌的影響力和資源吸附能力,以促進集團其他產業的發展,較為典型的有房地產公司辦學。

模式五:多元經營

由於義務教育不得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設立學前到高中教育階段的教育機構,把義務教育同學前和高中剝離開來,成立相對獨立的經營主體,資產進行產權歸屬明晰,這樣既有利於非營利性學校的建設與宣傳,也有利於舉辦者後續的大力投入與改革。

模式六:校企合作

非營利教育機構的教育教學功能項目不能營利,但非教學功能的管理類項目可以營利,將教學功能和非教學功能的剝離,提供優質的有償服務,如軟件、餐飲、服裝、購物、接送、教學、後勤等物業內容。在遵循公開、公平、公允的原則的同時,不違反《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通過關聯交易或非關聯交易和服務活動,變相轉移、隱匿、分配學校財產,損害學校利益”等規定,交給設立獨立並取得相應的專業資質或者特許經營的公司來管理,做到合法合理、有節有制。

模式七:VIE或ABS結構

由於民辦學校資產性質良好,辦學的結餘率(利潤率)較高,且有著充足穩定的現金流,近年來,浙江海亮教育在美國納思達克上市,大連楓葉國際學校、成都實驗外國語學校、廣東睿見教育在香港上市,都是通過VIE結構,在民辦學校仍是非營利性屬性的法律背景下實現的。但是,《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2018送審稿)》將VIE協議控制模式推上風口浪尖,引發未來境外上市的教育公司,是否仍然可以採用VIE協議控制模式,將境外註冊的上市公司與境內的業務運營公司相分離,境外的上市公司通過協議的方式控制境內的業務運營公司,境內的業務運營公司要通過雙方簽訂的股權質押協議、獨家選擇權協議、服務總協議、商標使用權協議、網站使用與開發協議、教育支持協議、物業租賃協議等,將自己的辦學結餘以服務費、管理費、知識產權使用費等名義直接或間接的支付給投資者。

2017年2月6日,中國民辦教育的首ABS(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又能夠產生可預期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彙集起來,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再配以相應的信用擔保和升級,將其轉變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證券的過程)——“廣州證券(北京)二十一世紀國際學校學費信託受益權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獲上交所無異議函。專業人士認為,“隨著生活質量提升和教育觀念轉變,優質特色民辦K12教育(基礎教育)頗具吸引力,在一線城市和核心區域尤為明顯,民辦高等教育辦學質量也在穩步提升,教育行業具有弱週期性,現金流穩定持續可預測,是證券化優質標的。”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營利性民辦學校也可以參照以上商業經營模式,但不管營利性民辦學校還是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要想實現收益,也無論採取什麼樣的模式,都必須要嚴格遵守三個重要原則:1.在現實的法律規範下,合情合理地獲取;2.自身得到良好發展,才能實現利益訴求;3.不得損害學校利益或為學校發展帶來潛在風險。

四、如何選擇營利性還是非營利性

大家可能對兩種屬性的民辦學校存在部分誤解。經民政註冊的非營利組織(NPO,社會服務機構)包含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就屬於其中一種,其具有接受社會捐贈、獲得政府購買服務支持、向基金會申請項目資助、享受稅收和公共產品價格優惠等優勢,同時兼具不易註冊登記、日常監管嚴格、不能分配利潤等劣勢。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作為市場經濟下的主體,在收費標準和終止辦學等方面也不等於公辦學校。收費標準上,前者收費標準實行審批制,審批的重要依據是辦學成本、本地公辦教育保障程度、民辦學校發展情況等,一個重要原則是通過市場化改革試點,逐步實行市場調節價。終止辦學上,前者除非特定情況下政府通過收購將民辦學校收編為公辦學校,其仍然存在資不抵債、破產倒閉的風險。

相反,營利性民辦學校則如同一般企業經營,受政府幹預和約束小,獨立性和自主性強,只需滿足教育行業特有的規定和政策要求。其享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學校的資產和資金。舉辦者的資產主張權目前仍停留在學校終止或舉辦者退出時才能兌現的理論上。

那麼,如何選擇辦學屬性?又該考慮哪些影響因素呢?

(一)變更成本

非營利學校變更為營利性學校,看上去僅僅是從民政局登記變為工商局登記,但是事實上還需要進行財務清算,明確財產權屬,並繳納相關稅費。變更過程中往往存在以下兩大難點:其一,行政審批難。從民政局登記變為工商局登記的變更過程中,學校需要通過民政局審批,還需獲得當地教育廳的資質認可。由於各個省份教育廳的寬鬆程度不一樣,有的省份不鼓勵營利性學校,那麼這個審批程度便會比較坎坷;其二,政策不明朗。民辦教育新政雖然解決了方向性和原則性問題,然而部委和地方政府的相關配套政策缺失,使選擇後的風險難以預料和評估,尤其是影響選擇的關鍵性政策如學校資產的評估認定、稅費政策、土地政策、營利性學校的名稱、法人治理結構等。

(二)當地經濟水平

以幼兒園為例,農村的村辦幼兒園、城鄉結合部幼兒園等營利的可能性非常小,建議選擇非營利幼兒園性質,可以得到政府補貼優惠。同時通過校企合作等功能性的辦法去實現合作,這樣才能既保障教師工資,又謀求發展。相反選擇營利性幼兒園僅稅費將產生增值稅6%,所得稅15%-25%,除此之外還有電、水、氣、熱、租賃辦學等系列成本。

(三)自身估值

民辦學校的自身估值不僅包含原始投入、融資貸款、投資租賃等有形資產,還包含品牌價值、專利擁有、師資力量等無形資產。原始投入中是否含有財政性經費、其他國有企事業經營性收入或國有資產成份,辦學場所的建設與租賃、土地的有償使用、融資貸款或融資租賃能力與成本,學校品質(含辦學層次)、有無名校或者名師背書都關係到民辦學校的創辦與發展,因為並非所有學校都能像西湖大學那般有著大量的捐贈、名師。

(四)法規政策

由於當前《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尚未完成修正或者制定,已經生效實施的文件部分存在衝突,導致全國不能一盤棋,如稅收優惠力度、法人登記條件、獎勵扶持標準、融資貸款成本、自主辦學程度等系列問題懸而未決。

綜上,本人建議民辦學校的投資人或創辦者需要綜合考慮政策扶持力度、變更成本、當地經濟水平、民辦學校本身實力(規模、品牌、師資、資產等)、競爭對手強弱以及周邊居民的消費能力等諸多因素,群策群力,多方諮詢與求證後再作出慎重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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