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004180號途牛商標無效宣告案


第16004180號途牛商標無效宣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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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004180號途牛商標無效宣告案

爭議商標:


第16004180號途牛商標無效宣告案


引證商標:


第16004180號途牛商標無效宣告案


一、基本案情

第16004180號途牛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青島百奕名車匯商貿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請人)於2014年12月24日提出註冊申請,2017年7月4日經異議程序決定被准予註冊,核定使用在第20類“摺疊式躺椅、墊褥(亞麻製品除外)”等商品上。2017年12月11日,該商標被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申請人稱:途牛商標系申請人獨創,具有很強的顯著性,經過大量廣泛的使用宣傳已在旅遊行業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第6631862號途牛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的複製和抄襲,爭議商標的註冊將淡化申請人途牛商標的顯著性,造成消費者誤認,請求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等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對此,被申請人的主要答辯意見為:“途牛”為被申請人獨創詞語,爭議商標經被申請人長期使用,其顯著特徵更加突出,並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申請人申請高知名度商標保護的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註冊。

二、裁定結果

經審理認為,申請人引證商標曾被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予以保護,且根據申請人提交證據可知,途牛商標自2008年開始被廣泛使用於申請人提供的旅遊等各類服務上。此外,申請人通過提供旅遊服務、廣告宣傳等多種方式,在全國範圍內對其商標及服務進行了多方位的大力宣傳和使用,申請人及其途牛品牌獲得了多項榮譽。綜上所述,引證商標在觀光旅遊等服務上通過長期廣泛的宣傳和銷售,已為我國相關公眾所熟知。爭議商標途牛與申請人引證商標途牛文字構成相同,其核定使用的存儲和運輸用非金屬容器、枕頭、野營睡袋等商品為申請人所述旅遊行業必需品,存在一定關聯性。基於此,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已構成對申請人引證商標的複製和抄襲,爭議商標的註冊和使用易誤導公眾,致使申請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因此,爭議商標的註冊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之情形,應予宣告無效。

三、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關於在不相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確定其保護範圍、適用條件問題,要從市場交易的環境和消費者認知的程度等實際情況進行多方位考量,對可能損害當事人及消費者權益、影響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等不良後果的商標註冊行為予以禁止。存在複製為公眾知曉的商標或具有“傍名牌”、打擦邊球等行為的前提下,對於知名度較高、獨創性較強、使用在日常消費品或服務上的高知名度商標,對其保護的範圍應予相對適度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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