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國土資源廳原副廳長陳淑惠受賄案公開宣判獲刑10年

寧夏國土資源廳原副廳長陳淑惠受賄案公開宣判獲刑10年

5月8日,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原副廳長陳淑惠受賄一案公開宣判。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淑惠在擔任銀川市興慶區委副書記、政府區長,靈武市委副書記、政府代市長、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款撥付、項目審批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546.6608萬元、英鎊2萬元、美元3萬元。

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淑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陳淑惠到案後,如實交代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在案發前,被告人陳淑惠主動向部分行賄人退贓158萬元,案發後積極退繳剩餘全部贓款。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及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陳淑惠認罪認罰,確有悔罪表現,應當從輕處罰。根據法律規定,吳忠中院以被告人陳淑惠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受賄違法所得財物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被告人陳淑惠表示認罪認罰,不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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