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改革,林場定為差額事業單位前景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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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015年頒佈實施的《國有林場改革方案》規定,國有林場改革實行政事分開、事企分開,除極小部分大型國有林場整合保留之外,各省林業主管部門對轄區內中小型林場進行區域整合,由各級林業主管部門,也就是改革後的自然資源局或林業和草原局(部分縣區保留了林業和草原局,市級以上大部也保留了林業和草原局),承擔原來國有林場承擔的監督管理等行政職能,林業執法職能也由自然資源執法或者林業和草原執法機構承擔。

同時,根據承擔的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等生態公益服務職責,整合成立隸屬於林業主管部門(林業和草原局或者自然資源局)管理的事業機構,為全額事業單位,由地方財政統一供給。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之前成立的差額事業單位,剝離生產經營職能,將公益職能保留新成立全額事業單位,或者劃歸相應的全額事業單位承擔,生產經營職能改企。已經改革為國有企業的林場,實行自主經營,以政府購買服務實現公益林建設和維護職能。

國有林場改革,以保護生態、保障職工生活兩大目標為主旨,推動政事分開、事企分開,以地方為主,實現管護分開,以地方政府監管和政府購買服務為主,失去生態林修復和建設,保護森林資源,提供生態服務,建立有利於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有利於改善生態和民生、有利於增強林業發展活力的國有林場管理新體制,推動國有林場維護市場化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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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場在改革前,為垂直管理單位,有管理人員、執法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同時還有許多聘用的合同制工作人員,以及臨時僱傭的臨時工。

改革之後,實行管護、管養分開,人員、資產全部移交地方政府。人員根據職能不同、級別不同、專業技術職稱不同,分流到原林業部門下屬的各個事業機構。管理人員歸林業局機關或者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執法部門根據職能歸公檢法以及農業執法部門,專業技術人員對應在專業技術單位工作。

資產收歸國資局,劃分不同部門。服務保障類資產,歸機關事務管理局,專業技術類設備,歸林業、農業相關機構,固定資產收歸國有。

國有林場大致改革方向如此。如果去的是改革前的國有林場,情況會好的多。如果去的是改革後的國有林場,那麼只是改革時的過渡單位,最終還是要橋歸橋,路歸路,按照上述改革方向,劃分到不同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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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不上好與壞,定為差額未必是壞事!差額單位裡面的工作人員的工資大部分是三七開,七分是政府保障,剩下的三分單位自籌!

平時不大瞭解林場的具體工作和職責,如果林場有一定的經營權利,能夠產生效益,基本上能保障工資和全額的差不多!如果趕上效益好,工資待遇應該超過全額人員工資!

感覺林場和報社,電視臺差不多!就看單位領導的水平了!領導水平高了,效益也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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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額比全額的收入要高很多。只要單位不轉企,很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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