擺脫“後遺症” 政府投資邁入法治化新階段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 專欄作者 張國棟

據報道,國務院日前發佈《政府投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政府投資範圍、政府投資的主要原則和要求、政府投資決策程序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該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5月6日《經濟參考報》)

毫無疑問,該“條例”的出臺,意味著將政府投資決策、管理和監督等行為正式納入了法治化、規範化軌道,政府投融資行為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這既是依法規範政府投資行為的客觀需要,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也是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內在要求。加上此前已出臺的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條例,可以說,全社會的投資管理和監管都納入了依法治理之中。

以往,政府投資在拉動經濟的同時,出現了不少“後遺症”。由於缺乏約束和規範,政府投資極易衝動,不顧實際投資效果,部分地方政府甚至把市場經濟搞成了“市長經濟”。一些地方頻現“空城”“鬼城”,另一些地方負債累累無法償還利息等,都是典型的例證。此次“條例”的出臺,可謂給地方政府及其官員戴上了“緊箍咒”,許多“後遺症”亦可望成為歷史。

“條例”的一大亮點就是對政府投資範圍進行了界定,規定政府投資應該聚焦非經營性方向。這將重新定位政府職能與市場機制的關係,明確政府在市場裡應該起什麼樣的作用,政府功能與市場機制應怎樣相互補充,而不是互相干預。只有避免政府過度介入市場,才能讓政府投資更加精準和有效,不再“任性”和“亂來”。

“條例”中的“兩個為主”“三個不得”,則是對上述目標的進一步細化。“兩個為主”體現投資方向和資金安排上的導向性:一是投向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二是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三個不得”則體現地方債務風險防控的嚴要求:一是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二是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三是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加上投資項目審查及在線平臺監管等要求,該條例實際上對政府投資項目及PPP都會有深遠影響,將助力形成基礎設施領域投融資的新格局。

同時,“條例”還提出規範和優化政府投資決策程序,確保政府投資科學決策等。這些都對政府投資行為提出了新要求,旨在建立健全政府投資決策、建設和監督管理制度,提高政府投資管理水平,發揮政府投資在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中的作用。

總而言之,“條例”的出臺,反映出政府投資決策機制進入新階段,邁上新臺階,將更為科學化、市場化和法治化,無論對規範政府投資行為,確保其不偏離正軌,實現高效運行,還是對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構建法治政府,以及激發社會投資活力,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需要強調的一點是,政府投資資金來源於預算資金,違規舉債和他人墊資都不行。否則,就突破了底線,是違法行為,應嚴懲不貸、絕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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