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廊坊紀檢監察網對外公佈↓↓↓
霸州市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局第二執法隊隊長王豔輝受到開除黨籍、政務撤職處分
霸州市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局第二執法隊隊長王豔輝,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中共霸州市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王豔輝開除黨籍處分;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經霸州市監察委員會研究,決定給予王豔輝政務撤職處分。經三河市監察委員會研究,決定將王豔輝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安次區楊稅務鄉大垡村原黨支部書記、臨時村務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劉印田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安次區楊稅務鄉大垡村原黨支部書記、臨時村務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劉印田,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構成違紀。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中共廊坊市安次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劉印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依據《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有關規定,經廊坊市安次區監察委員會研究,決定按照管理權限,建議免去劉印田大垡村村務工作領導小組成員職務。
三河市高樓鎮孤山營村原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王長江被開除黨籍
三河市高樓鎮孤山營村原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王長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構成嚴重違紀。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中共三河市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王長江開除黨籍處分。
大廠回族自治縣陳府鎮陳府村原黨支部書記王松江被開除黨籍
大廠回族自治縣陳府鎮陳府村原黨支部書記王松江,因犯尋釁滋事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中共大廠回族自治縣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王松江開除黨籍處分。
霸州市煎茶鋪鎮趙各莊村原黨支部書記張起本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霸州市煎茶鋪鎮趙各莊村原黨支部書記張起本,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構成嚴重違紀。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中共霸州市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張起本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永清縣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韓學來受到開除黨籍、政務開除處分
永清縣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韓學來,犯受賄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中共永清縣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韓學來開除黨籍處分;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永清縣監察委員會研究,並報縣委批准,決定給予韓學來政務開除處分。
永清縣地理信息局副局長楊青受到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
永清縣地理信息局副局長楊青,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構成違紀。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中共永清縣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楊青留黨察看一年處分;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永清縣監察委員會研究,並報縣委批准,決定給予楊青政務撤職處分。
安次區楊稅務鄉大垡村原黨支部委員兼會計鄭文明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安次區楊稅務鄉大垡村原黨支部委員兼會計鄭文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構成違紀。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中共廊坊市安次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鄭文明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三河市公安局工作人員王成受到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
三河市公安局工作人員王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正確履行職責,在工作中違反相關規定,構成嚴重違紀。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中共三河市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王成留黨察看一年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有關規定,經三河市監察委員會研究,決定給予王成政務撤職處分。
安次區調河頭鄉大沈莊村原黨支部書記邢寶敬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安次區調河頭鄉大沈莊村原黨支部書記邢寶敬,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構成違紀。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中共廊坊市安次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邢寶敬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文安縣蘇橋鎮大張各莊村黨支部書記張同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文安縣蘇橋鎮大張各莊村黨支部書記張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已構成違紀。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中共文安縣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張同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廊坊市公安局廣陽分局北旺派出所民警鐘光源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廊坊市公安局廣陽分局北旺派出所民警鐘光源,違反工作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構成違紀。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中共廊坊市廣陽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鍾光源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霸州市岔河集鄉岔河集村原黨支部委員張福來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霸州市岔河集鄉岔河集村原黨支部委員張福來,犯貪汙罪,被依法判處免予刑事處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中共霸州市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張福來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固安縣溫泉園區井田營村黨支部書記於宗源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固安縣溫泉園區井田營村黨支部書記於宗源,違反工作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構成違紀。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中共固安縣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於宗源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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