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川一名男子犯非法拘禁罪獲刑

吳川一男子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吳川市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審結該案,被告人梁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被告人梁某甲,1985年出生,吳川人。因涉嫌該案於2018年5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布吉派出所民警抓獲並羈押,同年5月29日被吳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該局執行逮捕。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1月2日15時許,吳某在吳川市吳陽鎮某村市場賭博時輸給李某1等人一萬元人民幣,其懷疑李某1等人“出千”,於是叫被告人梁某甲把李某1等人抓起來。

當天16時許,梁某甲打電話叫同案人梁某1(因本案已被判決)到該村市場。梁某1到達該市場後,梁某甲就叫梁某1和另外一名男子將被害人李某1抓住,並持械將李某1帶到梁某1家中。後梁某甲又打電話叫同案人梁某2到梁某1家中。梁某2到後隨即踢了李某1背部一腳。當李某1身上的手機響起,梁某1及另一名男子又毆打李某1的頭部、背部。李某1接到李某2的電話,說已經報警。

後經與黃坡鎮的李某3協商,梁某甲、梁某1、梁某2、“阿射”等人同意將李某1送到吳川市梅菉與李某3見面。後於當天19時許在吳川市何屋底花圈附近將李某1放走。經鑑定,被害人李某1的傷情為輕微傷。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梁某甲無視國家法律,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梁某甲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甲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梁某甲非法拘禁被害人期間,有毆打、侮辱情節,致一人輕微傷,應從重處罰,建議對被告人梁某甲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至一年三個月。經查,該量刑建議符合該案案情,與被告人梁某甲的罪責相適應,該院予以採納。鑑於被告人梁某甲本次犯罪情節較輕,是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大,確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決定對被告人梁某甲適用緩刑。

根據被告人梁某甲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吳川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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