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通報全市十大酒駕肇事典型案例——蒲城大隊酒駕典型案例

事故基本情況

2018年10月18日23時20分許,翟某傑醉酒後(血醇濃度187.65mg/100ml)駕駛陝El9C86小型轎車沿渭清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黨睦鎮民地村段時,與沿渭清路由北向南行駛李某波駕駛的豫MB7309/豫MH635掛重型半掛車發生碰撞,造成翟某傑受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翟某傑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波駕駛貨運機動車未按規定在慢車道行駛,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翟某傑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1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第2條第2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第42條第2款:“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之規定。

李某波違反《陝西省實施辦法》第41條第一項:車輛應當各行其到,並遵守下列規定:(一)道路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大客車、貨運汽車、摩托車、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機械,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但超越前方車輛時除外;”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1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60條第1款第2項之規定:翟某傑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波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安全提示:

遵守交規,拒絕酒後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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