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23日,出借人朱某向借款人李某借款一百万,约定一年付清,约定利息年利率10%。

2017年12月3日,因为李某公司的需要,出借人朱某再向其借款两百万,也是一年付清,利息年利率为10%。

2018年6月5日,出借人朱某向借款人李某催告还款,借款人李某称需要将厂房变现后一次性付清,因此将DX公司作为两笔借款的连带债务担保人。

现如今,李某仍未还款,朱某起诉要求DX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

本案中担保合同的效力: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同意,借款人朱某不能提供DX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文件,该协议规定的担保条款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担保无效。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DX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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