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違法“黑名單”具體公佈哪些內容?
稅務機關公佈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佈其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納稅人識別號,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經法院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的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號碼段,下同),經法院裁判確定的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人員、團伙成員的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碼;
(二)對自然人,公佈其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
(三)主要違法事實;
(四)走逃(失聯)情況;
(五)適用的相關法律依據;
(六)稅務處理、稅務行政處罰等情況;
(七)實施檢查的單位;
(八)對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負有直接責任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稅務機關可以依法一併公佈其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納稅人識別號、註冊地址,以及直接責任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職業資格證書編號等。
前款第一項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與違法事實發生時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不一致的,應一併公佈,並對違法事實發生時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進行標註。
經法院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涉案行為外,只公佈實際責任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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