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單位幹了三十年拿最低工資的臨時工要求增工資,領導說不想幹就回家,該怎麼辦?

清水江何光賢


我先講一個類似的案例,不是行政單位,而是國企。十年前,國企一些部門僱了一些臨時工,比如,打字員、收發員、服務員、駕駛員。隨著時代的發展,這些工種慢慢都沒有了。這些人都是國企部門裡工作了一二十年,人非草木孰能無情,領導都想辦法轉成正式工了,不過都是工人身份,很多都去了一線。

聯想到你的情況。你幹了三十年的臨時工,應該是1980年代入職的人,三十年裡,在行政機關工作,如果你應該有機遇轉成合同工的。也許你是一位太老實巴交的人吧,不知道送禮巴結;也許你幹了三十年的臨時工,是那種勞務派遣制;也許你是還有其他隱情。分門別類,對症下藥,談談看法:

第一,猜測你是勞務派遣制員工。你可以向領導提出加薪,但加不加工資,還是單位說了算。

行政單位使用一些臨時工(現在已經沒有臨時工這個概念了),準確加法應該是:勞務工或業務外包工。

勞務工是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被勞務公司派遣到行政單位工作。看似與正式工在一起工作,其實,你們有本質區別,你不是行政單位的“家人”。你的工資是由勞務派遣公司發放的,但是工資來源是行政單位給勞務公司的勞務費。這塊錢,在勞務公司是工資,在行政單位進福利費科目,不是工資科目。

業務外包工是與業務外包公司籤勞動合同,是外包公司整體承包了行政單位的某個項目,比如,行政單位的食堂。行政單位把食堂這塊項目整體外包給外包公司,至於外包公司用多少人給多少工資,與行政單位沒有任何關係。

以上說的是理論,但現實中,用人單位給勞務公司付錢。給外包公司付錢,是甲方,是大爺,用什麼人,給多少工資,行政單位是說了算的,因為羊毛出在羊身上。還是行政單位給錢。所以,你找你們領導要求工資,儘管他名義上是不管你的,但可以干涉勞務公司和外包公司給你漲工資的。但目前看來,你們領導根本瞧不起你的,根本不辦事。他不給你加工資,除非你的工資低於最低線,否則他一點毛病沒有。你拿他沒轍。

第二,猜測你是行政單位非正規用工,你可以理直氣壯地打官司了。

假設你是行政單位多年來的非正規用工,比如,把你當做臨時工(三十年前有臨時工這個概念的),比如燒鍋爐等等,你也以為你只是臨時工,行政單位也把你當臨時工,反正給你發工資,大家都稀裡糊塗地過了三十年。

如果是這樣,這個單位是欺負你,也是不懂法。過去的勞動法,也不允許在常規崗位上使用臨時工(季節工),新勞動法出臺後,更是取消了臨時工這個說法。單位如果長期在一個崗位上全日制使用工人,就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是這樣,你去仲裁,勝算率是很大的。

第三,即使你是勞務工,你就沒有辦法了嗎?錯!你從這幾方面找問題,你還是有勝算的很多種可能。

假設你是勞務派遣制員工,大家就以為你沒有辦法了,你與行政單位沒有關係啊。但是,這裡面的漏洞太多了。

一是,你看你從事什麼工作?如果你從事的是行政單位的主體工作,比如,和正式工同樣的工作(特別是經營、管理、技術類),那麼,行政單位違規使用勞務工。因為2015年出臺了規範勞務派遣制的通知,要求勞務工使用不能超過10%,且只能安排在三性崗位(臨時、輔助、替代)。你可以申訴,你長期從事主體崗位,要求轉為正式工。

二是,你看你單位勞務工用了多少人?如果像你這樣的勞務工比例很大,超過10%,你也可以申訴,要求超過10%的勞務工應該規範為合同制員工。

三是,你看你三十年來的貢獻,有沒有獲獎、技能比賽得獎等貢獻證明,證明你特別優秀,可以要求單位對特別優秀的勞務工轉為合同制。

四是,你看看你的工資,是不是長期低於同行業的價格水平,你可以向勞務公司申訴,要求勞務公司向行政單位追加勞務費,再由勞務公司增加工資。

第四,還有一些非常規的渠道,比如取得行政單位領導的理解和同情,干預勞務公司給你增加工資。

你在行政單位三十年,沒有功勞還有苦勞呢?有沒有一點人脈,有沒有大領導同情你。如果你這個工種人員很少,最好只有你一個人,如果像你這樣的是一個大群體,你就算了,動你一個人的工資,就動一大片,哪個領導也不敢下決策。找找老領導,關心關心你,找現在的領導說說情,讓他干預勞務公司給你漲工資。


職場火鍋


雖然我當年是下崗失業人員時,也求過職,但我對薪金也是有要求的。沒有合適的工作和合理的工資,我絕對不幹,自己也要有點底氣!我做過三教九流的臨時工,但幾乎全是我炒老闆而不是被老闆炒!包括退休後,個別民營公司還希望我回去工作。


執君之手觀日落月升


一九八四年的那個冬天,帶著一腔熱血從上旮旯兒出去當兵,一九八八年退伍到鄉里當治安員,後又任護林員,農機管理員,一九九五年,按省規定,成立治安聯防隊,又轉任治安聯防員,從此走上了輔警的路。

工資最初五十元,後一百一十元,二百元,四百五十元,六百五十元,八百元……如今一千六百五十元。

工資標準是當地最低工資!

單位想法設法加點拿到手二千多點。

三十多年的工齡,拿到手的只有同工齡人員的五今之一,養老保險是最低擋,除了就沒其它待遇。

想著這工資,心酸!

想著與同工齡人的工資相比,流淚!

二十歲幹到五十多歲,不幹離開,誰要你?能幹什麼?

無耐無耐!

也許,同我一樣心酸的人還有很多很多,希望大家能把想法和苦楚說一說,讓我們同病相憐吧。


清水江何光賢


用人單位犯了大錯。舊的勞動法律法規規定,不可以在常年工作崗位上安排臨時工,也就是說臨時工的工作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新修改的勞動法律法規,已經取消了臨時工的規定。在機關事業單位從事輔助性工作的,可以改為勞動合同制工人;達到一定的工作年限,可以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可以隨意解除勞動關係。其工資待遇,可以參考其他同等條件的其他工作人員的標準;人社部門正常情況下,都會制定一份當地不同性質的用人單位不同工種工作人員的平均薪酬參考指標;當事人可以到當地人社部門,或者通過其他途徑查詢。此外,社保(包括醫療)與退休養老待遇以及住房、公積金、年金等各種待遇和補貼,均與機關事業單位的其他工作人員相同,享受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待遇。當事人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諮詢。需要進一步處理時再請律師。


崩牙叔


工作30年還拿臨時工的工資,換來的只是正式工的嘲笑,以及別有用心的人常說的那一句:覺得工資低就去考編制啊。這些說風涼話的人,能力未必就比你強,也許他們當中就有你的領導。

據我所瞭解,類似你這樣經歷(年齡)的行政單位工作者,大概都是在2000年到2005年轉正的,2000年轉的特別多,你之所以沒有轉,原因就不需要去多說。

你一定受了很大的委屈,類似你這樣經歷的人其實也不在少數,我甚至估計你現在還是勞務派遣工,如果是這樣,那麼,用人單位涉嫌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等勞動相關法律法規。

你要求加工資,領導不給,如果你現在還沒有社保,我建議你申請勞動仲裁,按照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而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給你雙倍賠償(最長11個月),以及補償你這麼多年的社保。


夢裡瀾濤


自己點的菜含淚也得吃完,行政事業單位臨時工,除了混日子等死,什麼也學不到,能在這樣崗位混30年,也真佩服你了,既然都到這一步了,你只能選擇忍耐直到退休,多收集自己在單位工作的時間證據,防止他們卸磨殺驢,通常事業單位對超時臨時工手段都是非常陰險的,自己多留心吧,一定要低調忍耐,不要和上級發生直接矛盾,有時明知他們設局坑你,也必須忍,尤其上班,不能信任單位任何人,越是對你好的人,坑死你的概率越大,證據充足後,等他們拿你開刀時就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法院起訴他們去。


灰色軌際


雖然很同情你,但社會就是這樣現實,你們領導還真沒辦法,因為,他沒有這個能力去解決你的工資問題,你找領導說有什麼用?工資又不是他定的,這個不是企業,不是老闆說了算,臨時工工資發多少,是縣裡、市裡、省裡說了算,如我們這裡的公益性崗位工資,根據行業不同,略有差別,由市上制定政策決定。

所以,個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是沒有資格和權利去管的。

我很納悶,你幹了三十年,都沒有轉正?一直工資這麼低,為何還要繼續幹下去呢,就不能找點其他工作幹?為何要在一棵樹上吊死?我說的不好聽一點,有的人,就是不想去闖蕩,樂於享受這個狀態,在一個單位死耗著,如我們單位,事業單位,一些年輕人,寧願拿著非常低的工資,也要死耗著,我問她們為何不趁年輕找一份工作,人家直接說,我為何要走?我就要在這裡死耗著,還每天來跟我說,工資太低,沒法活下去了,我實在不解,你跟我說,有啥用?單位領導都說了不算,何況一個小領導呢?要是我,早就辭職不幹了,趁自己年輕,找點啥事情不好,活活把自己拖累死。

有些人就是這樣,不願意去創,也懶得去闖,明知道轉不了正,也要死待下去,明知道沒前途,也要繼續幹下去,結果還有很多埋怨,負能量爆棚,實話說,這種人,確實容易給單位帶來負能量,領導不喜歡,說不願意幹就走,領導說氣話,也就正常了。

你拿自己年紀大了,工資比較低,有想法,大家都可以理解,領導也同情,但整天埋怨有啥用,反正也解決不了問題,還不如老老實實待著,幹好自己的工作,不然,真的就是讓人領導不爽,你自己也難受,活的累人。

我如今對自己工作也不滿意,工資低、收入低,還累死人,各種壓力大、工作多,但又能咋樣?領導解決不了我的問題,我只能把心態放正,做好自己的工作,不會埋怨,因為,我知道,埋怨也不管用,一句話,要麼忍要麼滾。生活就像強姦,你反抗不了,就享受吧。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說真的,真的很佩服你,這麼低待遇還能幹這麼久,這麼低的工資,真的很好奇你是靠什麼養家餬口的。臨時工的身份,你沒有任何的談判砝碼,怎麼能要求領導給你加工資呢,這麼多年沒有辭退你已經很不錯了,想要加工資,那是難於上青天了。 我單位也有臨時工,大部分都是靠關係進來的,除了一千五的工資,而且安排的工作特別多,其他沒有任何福利,想辭退你就辭退你。你想說理都沒地方去,無法忍受,你自己不想做了,說走就給走。,領導說想不要你了,也是一句話的事,根本不用走什麼程序。


春花秋夜雨


也許這個提問只是個假設,但事實的確如此,行政單位的臨時工沒有話語權,得不到尊重,工資永遠是最基本工資,雖然工資少但願意在行政單位工作的人大有人在,很多人想方設法找關係,拉人情想進事業單位,即使在單位看大門也不錯,對於領導來說,才不怕你辭職走人甚至希望你自動離職,因為想要這份工作的臨時工大有人在。

這看起來是不是很矛盾?臨時工?什麼是臨時工?幹了三十幾年怎麼還是臨時工?我相信幹了30年了,所做的工作與正式工無異,甚至比正式工還乾的多,但是工資卻少得可憐,沒有正常的工資調節機制,面對這樣的情況只有兩種選擇,一種是辭職走人,一種是繼續忍受著不公平的待遇,幹著最累最多,雖然抱有希望,但永遠很難實現。

但是一切都在改變,比如同工同酬理念的提出,雖然現在還很難達到,但卻是一種方向一種趨勢,以後也許就沒有臨時工這一說了,統稱為合同工,在編人員也不是鐵飯碗,終有打破鐵飯碗這麼一天。

對於這樣的事,領導能說出不想幹就走人這樣的話,假如與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領導讓回家可以讓寫書面材料,這位領導既不想讓你繼續幹,還想讓你先提出辭職要求,為什麼?因為當領導辭退你就會提供相應的經濟賠償,領導絕不會做出這樣的事。於是希望臨時工知難而退,繼續幹可以,但就是不給你漲工資,其實這就是一種變相的辭退臨時工的現象。

這樣的事目前還真沒有好的解決方法,希望以後會改變這種不公平的用工方式,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在單位幹了30年了,沒有功勞也有苦勞。領導卻說出這種沒人情味的話,這樣的領導真的讓人太寒心了。


鄉村小二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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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mmyh

剛剛

隨著物價上漲,勞動者在所在的企業與單位提出增加工資的主張是其正當的做法。領導(老闆)如果說“不想幹就回去”之類的話,我認為顯得過於簡單化。假如勞動者所拿的工資超過社會上同等工作人員的平均工資,或與社會平等工資基本持平,領導者(老闆)這樣說還有情可緣——如果勞動者工資比社會上同等工作人員的平均工資低許多,這樣的說法甚至顯得就很粗暴。

應該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和顏悅色地說明本企業(本單位)不能增加工資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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