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車輛買賣未過戶發生事故,原車主不擔責

以案說法:車輛買賣未過戶發生事故,原車主不擔責


[案例] 車輛買賣未過戶發生事故,原車主不擔責。

案情:

2016年初,張某和羅某合夥買了一輛輕型自卸貨車跑運輸,2018年4月,二人口頭約定將合夥貨車轉讓給張某一人所有,張某支付了轉讓款但未辦理過戶登記,登記車主一直為羅某。2018年7月8日15時30分許,張某駕駛該車即將行駛至亞丁景區路段時,在與相對方向扎西駕駛的摩托車交會時,其車廂後攔板與扎西駕駛的摩托車發生碰撞,致扎西及摩托車倒地造成其重傷及摩托車受損的事故。事發後經交警部門認定,認為張某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扎西不負事故責任。扎西受傷後被送往醫院入院治療,治療終結後經司法鑑定,認為扎西右下肢損傷構成傷殘十級。事故發生後,張某及其投保的某保險公司分別支付了部分醫療費用。其餘相關賠償因協商未果,扎西遂將肇事者張某、車輛登記人羅某和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稻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張某駕駛輕型自卸貨車與原告扎西駕駛的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傷,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認定被告張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扎西不負事故責任,故被告張某應依法根據責任劃分承擔賠償責任。因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依相關法律及保險合同約定,對原告承擔直接賠付責任。被告羅某作為登記車輛所有人,但車輛已經以買賣方式轉讓並交付他人,雖然沒有辦理所有權登記,但事故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除去保險賠償責任限額內不足部分,依法應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故羅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一審確認原告扎西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計79079.73元,依法判決除由肇事車輛投保的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承擔50000元外,其餘損失計29079.73元由肇事車輛受讓人張某承擔,原車主羅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點評: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本案中未辦理過戶手續的原車主羅某對出賣後的機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不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稻城縣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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