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放首批執行保險救助金,島城獲200萬元救助96人

幫村委會拆橋時橋面斷裂,砸斷腿導致截肢,村委會沒錢賠償;車禍發生後,責任人被別人打傷導致終身殘疾;車毀人傷,肇事者“人間蒸發”……一場意外給人帶來的創傷可能是終身的,而肇事者卻因種種原因不能履行賠償義務,使得申請人的境遇雪上加霜。這類案件就是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在這類案件中,有不少申請執行人家庭困難,生活無著。為了解決執行中遇到的這一難題,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人保財險合作推出執行救助險,2018年共賠付2億元執行救助金,青島法院獲得200萬元,目前已經陸續發放到被救助人的手中。膠州人孫田(化名)就是受救助人之一,他左腿截肢喪失了勞動能力,妻子也因生活困難回了孃家。獲得法院救助後,目前孫田的妻子已經回家,夫妻團聚。

最高法發放首批執行保險救助金,島城獲200萬元救助96人

拆橋遇意外,左腿截肢

老婆因生活壓力大回孃家幾個月不回來,兒子上學需要錢,女兒已經結婚生子要照顧家庭,自己行動不便無人照顧,家裡又欠著數萬元外債,身體殘疾的孫田感覺日子已經降到了冰點。

今年55歲的孫田是膠州市膠西鎮人,在他生命的前40年裡,儘管生活不是一帆風順,但一家四口的日子過得也還算有滋有味。

變故發生在2004年的春天。時隔15年,孫田說起當年受傷時的情況,依然心有餘悸。

2004年5月,膠州市膠西鎮某村要拆除村頭一個小橋,把工程交給常某承包。孫田受僱加入了鄰村的拆橋工作,不成想在拆橋的過程中,橋面突然斷裂,不巧正砸在了下面幹活的孫田身上,強烈的疼痛讓他馬上就昏了過去。

“我當時什麼也不知道了,醒來時已經在醫院裡,大夫說要給我截肢,我一下子還沒明白過來怎麼回事。”孫田告訴記者,自己傷勢嚴重,且腿部已經感染,如果不截肢的話,恐怕命就保不住了。手術過後,孫田失去了左腿。

“那個時候極其痛苦,感覺生活失去了希望,甚至想到了自殺。”孫田是家裡的頂樑柱,兒女都還年幼,妻子也沒有工作,一家四口的生活只能靠幾畝薄田。由於孫田失去了勞動能力,地裡的活和養家的重擔都落在了妻子肩上。不僅如此,家裡為了給孫田治病還借了近十萬元的外債。

孫田的傷情鑑定為3級傷殘,膠州法院判決膠西鎮某村村委會承擔80%責任,應賠償孫田經濟損失共計10萬元。案件在2006年判決後不久進入執行程序,但由於該村村委會的經濟情況不好,一直沒有錢賠付。

膠州法院執行局法官周兆佳負責這起案件的執行工作,為了執結這起案件,他多次到該村村委會去執行,也曾經拘留村委會主任。由於村委會實在沒錢賠付,加上不願意再承擔這一法律後果,幾任村委會主任都先後辭職了。由於村委會這一被執行主體的特殊性和該村集體經濟確實困難,導致這一案件成為了執行不能案件。

拿到救助金,殘疾低保戶夫妻團聚

孫田的妻子當年從偏遠省份遠嫁到當地,本希望能過上好日子,沒想到遭遇這麼大的變故。孫田出事後,一家的生活每況愈下,妻子承擔起整個家庭的重擔,除了要照顧丈夫和孩子的生活,還種著五六畝地,經濟十分困難。所在村委會和當地政府瞭解到他們的情況後,幫助孫田辦理了殘疾證和低保,能夠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但是數萬元的外債還是像一座大山一樣壓在他們身上。

“說實話,我老婆很不錯,我受傷之後很長一段時間生活不能自理,後來能夠下地走動了也要拄著拐,根本幹不了活,家裡全靠她支撐。”孫田告訴記者,原來是自己養家,現在要靠老婆養著,自己心裡也不是個滋味,更覺得愧對妻子。

隨著時間的流逝,生活沒有任何改觀,孫田的妻子雷某漸漸承受不住生活的重壓,在2018年秋天回了孃家,一住好幾個月不回家,孫田對此也十分無奈。

2018年底,孫田接到了膠州法院執行局法官的電話,得知法院將對他進行司法救助,救助金額近10萬元!

“真沒想到,能有這麼好的政策,”孫田告訴記者,他知道案件執行不了的原因,對方村委會實在拿不出錢來賠付,執行法官也盡力了。

“感謝,十分感謝,”孫田說,執行法官一直沒有忘記他,積極幫助他爭取救助金,現在錢拿到了,老婆也回來了,生活重新燃起希望。“我給老婆打電話告訴了這個好消息,她同意回來了,以後好好過日子。”說到這些,孫田飽經滄桑的臉上露出了難得的笑容。

膠州法院執行局長李慧暖告訴記者,孫田的案件是自己在做法庭庭長時判決的案件,至今有十餘年的時間了。從審判到執行,案件遲遲不能解決,當事人的經濟困難也時時令她牽掛。“按照這次救助的規定,一般的救助金額在5萬元以下,只有少數特殊情況才放寬到10萬元以下。考慮到孫田的生活實在困難,又是殘疾人,我們就向青島中院申請了對他的特殊政策。”李慧暖表示,“這次最高人民法院發放的這筆救助金,我們感覺特別好,給執行不能案件中經濟困難的申請執行人極大的幫助。”

飛來橫禍,“老賴”成了受害人

2007年,姜申(化名)坐著朋友孫某的摩托車出門辦事,在路上被迎面而來的一輛農用車撞上,姜申被倒地的摩托車甩出去幾米遠,頭部和身體多處受傷。經過法院判決,認定孫某和農用車主高某承擔賠償責任,兩人共應賠償姜申經濟損失23000餘元。

儘管金額不大,但孫某和高某都不願意賠償。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兩人就先後玩起了“失蹤”。執行法官到孫某家中查找多次,家裡親戚朋友都說他出門打工了,既不知道去哪裡了也沒有聯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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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後來的經歷則更為離奇。原來,高某在事發後曾在某木料廠打工,在工作中被廠裡一名患有精神疾病的工友突然用一根很粗的木棍猛擊頭部,導致腦組織受到極大損傷,喪失了行動能力,只能長年坐在輪椅上。而高某現在的身份不光是姜申案件中的一名“老賴”,還成了另外一起案件的申請執行人。記者從法官提供的照片上看到,高某傷勢嚴重,頭上受傷部位凹陷缺失,令人觸目驚心。

孫某找不到,高某已經喪失了勞動能力,治病的錢都湊不齊,因此案件的執行陷入了僵局。姜申在車禍發生之後,住院治療了一段時間,還留下了頭疼的後遺症,且他本人經濟狀況一直不好,如今40多歲了還沒有結婚。膠州法院執行局綜合多方面因素後,對姜申實施了執行救助,該起案件也得以執結。

這也是一起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我跟著法官去高某家裡看過了,確實很困難,知道案件執行不了的原因。”姜申說,“如今能夠得到法院的救助,非常感謝,解決了我的經濟困難,多年的心事也了了。”

被車禍改變的命運

隋先生曾經是即墨一家小皮革製品廠的經理,家境殷實,事業也開展的不錯。十幾年前一個雨天的那場車禍,改變了這一切。

2004年8月的一個早晨,天下著雨,隋先生早起送一位客商去機場。因為下雨路滑,車速並不快。意外來得猝不及防,一輛農用車突然以極快的速度從對面車道逆行朝著他們衝了過來,司機急打方向盤,卻還是沒有躲過一劫。

兩車相撞後,隋先生乘坐的轎車翻進了路邊溝裡。車上三人均不同程度受傷。坐在副駕駛位置的隋先生傷勢最重,頭部受傷,多處肋骨骨折。即墨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農用車駕駛員劉某因超車時超速,因雨天路滑駛上了逆行車道,導致了事故的發生,負全部責任。隋先生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近兩萬元,車輛報廢,造成經濟損失近6萬元,兩項加起來共計近8萬元。

車禍之後,儘管保險公司賠付了一部分,但由於隋先生因車禍查出了心臟其他疾病,加上車禍造成的精神創傷和腦震盪等後遺症,陸續治療恢復後,不能再勝任工作,只能辭職在家養病。

最高法發放首批執行保險救助金,島城獲200萬元救助96人

據即墨法院辦案法官介紹,該起案件的被執行人劉某是煙臺棲霞人,事故發生後就沒露過面。法官到他家中查找後瞭解到,劉某已經離婚,有一個女兒被前妻帶走了,他跟家人說要外出打工,但具體去向無人知曉。辦案法官瞭解到,劉某在村裡生活時間不長,又沉默寡言,幾乎沒有朋友。他家中還有一個爺爺,也不知道他的聯繫方式。法官多方查找,發現劉某沒有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

“我跟著法官也去過一趟棲霞,他家的院子都荒廢了,草有半米高,一看就是很久沒人住了。找不到人,沒辦法,法官為了我的案子出差好多趟,已經盡力了。”隋先生說,自己本來已經不抱希望了,沒想到這次法院給他發放了兩萬多元救助金,自己心裡特別高興。

3月28日,記者在即墨法院見到隋先生時瞭解到,他車禍之後就已經不工作了,走路腿腳不便,加上心臟不好,妻子要隨時陪護在旁,也不能工作掙錢。隋先生的妻子向記者展示了醫保大病證,因為生病,隋先生要常年吃藥,這筆救助金可以解決他們不少問題。

青島法院共發放200萬元救助金

記者從青島中院執行局瞭解到,這幾個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開展的涉民生執行案件集中保險救助工作中的一個縮影。

這次的保險救助對象為執行不能案件中生活困難的申請執行人,申請的金額一般在5萬元以下,少數特殊情況可以放寬到10萬元以下。

據瞭解,這次的保險救助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人保財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作保險救助工作後首次在全國法院發放執行保險救助金,人保財險共賠付保險金2億元,青島市兩級法院分到救助金額為200萬元。

青島中院執行局執行指揮中心魏利國告訴記者,青島兩級法院共申請救助案件95件救助96人,申請報山東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後,救助金才能發放。目前青島法院這部分救助金已經全部發放完畢。

據瞭解,在基層法院執行不能的案件中,因交通事故等造成申請執行人“返貧”的案例不少,而被執行人要麼找不到人,要麼確實沒有償還能力。對於這類案件中的申請執行人經濟確實困難的,兩級法院會給予一定的司法救助。以往的司法救助金靠的是財政資金,數額有限,這次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執行+救助保險的形式,擴大了資金來源,使得救助範圍更加廣泛。

執行“上保險”,擴大救助範圍

據介紹,201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署戰略合作備忘錄,健全執行救助制度,協力推進解決執行難,更好地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雙方推進“保全+救助”等工作機制,給執行工作“上保險”,利用保險槓桿效應,有效降低“執行不能”風險,減輕申請執行人經濟負擔。雙方的合作能夠推動健全執行救助制度,讓更多陷入困境的申請執行人得到救助。中國人保財險推出執行救助保險等,在最高法開展的集中救助活動中為“執行不能”案件的困難申請執行人給予救助。

2018年5月,廣東省佛岡縣人民法院在廣東省內率先與中國人保財險公司佛岡支公司簽訂司法救助保險協議,並完成了首筆執行救助案件的保險款賠付。

據介紹,執行救助保險有兩大優勢:一是救助額度高。法院作為投保人,將該院年度救助資金額度作為保費基數向保險公司投保,按協議規定,投保的救助基金總額能增益至1.5倍。二是救助對象更廣泛。法院投保的被保險人是因為無法執行或執行不到位的勝訴受害人及其家屬,一旦確定符合救助條件,保險公司便會進行賠付。

相關鏈接:什麼是“執行不能”

在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有相當一部分案件的被執行人完全喪失履行能力、經核查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已經不具備執行條件,即使法院窮盡一切措施,也無法實際執行到位,這類案件被稱為“執行不能”案件。一望而知,“執行不能”案件是“執行難”中“啃”不動的“硬骨頭”,執行起來難上加難。

這類案件所涉債務大致分為兩類。一類是法人債務。被執行企業債臺高築、瀕臨破產,甚至處於無人員、無財產、無辦公場所的狀態,這些“殭屍企業”在執行中形成大量“殭屍案件”;另一類是自然人債務。如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案件,被執行人自始就財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確無清償能力。

對於這類案件,人民法院通過嚴格審查後,通常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方式結案,並納入“終本案件庫”管理,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一旦發現有財產必須及時恢復執行,盡最大努力兌現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絕大多數的“執行不能”案件都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但並不是法院對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就意味著永遠無法執行到位。在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被執行人仍有義務繼續清償;當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時,可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法院也會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定期對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進行查詢,如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將依職權對案件進行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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