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多為開發商公司,說房產是他們開發,物業的活該歸他們。是什麼道理?

東方寶嫚


這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這就是小區“主權”和話語權的歸屬問題,說到底還是一個所有權的問題。因為本人一直在思考這個問題,故前幾天在“銳眼說小區”裡發了一篇文章《居民小區裡的“共有”財產屬於新時代的集體經濟所有制嗎?》。這是本人經過幾年的深思後,學習了憲法後發現的問題,我相信恐怕全國的專家和眾多官方部門都沒有從這個角度思考問題吧。當然,本小區倒是不存在這個問題,但全國很多小區存在這個問題。有興趣的朋友們可關注後進去找了看看。

在房產項目開始立項後,項目的名義是掛在開發商名下的,包括土地的招拍掛、用電戶頭、用水戶頭等。但項目完工交付後,開發商又將管理權,或者叫“治權”轉到了物業公司名義,而通過出售,其實小區裡的所有資產都是屬於業主或者叫購房者的。但目前,購房者登記在其名下的產權僅僅是其所購的房屋,而共有的部分是無法登記在其名下的,按照現今的要求,任何的資產或者財產都應該進行產權登記,一家人蓋房子,施工方不可能說因為是他蓋的房子,他就要來管理這套房子。三五家人聯合蓋房子,施工方也不可能說因為是他們蓋的房子,他就有權來管理這幾套房子。而數百家、上千家購買了一個項目裡的房子後,為什麼施工方或者叫開發商就會有這個底氣呢(雖然無理),原因就在於小區裡的公共部分的資產,或者說按現今的法規叫“共同共有”部分,沒有完成產權登記。

那麼這些財產的產權比如電梯、供電設施、公共道路、公共用房、供水設施等,應該登記在誰的名下呢,顯然不可能是開發商的,也不可能是個體業主的,更不會是國家的,只能是這個小區裡的全體業主的。但是這些共同共有的部分,雖然名義上是全體業主的,根據物權法,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其實不管是哪種共有,他們都是不可能分割的。比如說一個單元裡的樓梯,每一層的樓梯就是那幾家人共有的,但能把它們分割後登記在每家人名下,每家人只能走他們那部分嗎?顯然是不可能的,包括電梯及公共道路等。所以,按照憲法裡生產資料所有制的分類,這些都應該屬於新時代的“集體所有制”。

基本分清了這個脈絡後,那問題就來了,誰來代表這個新時代的"集體"呢?因為按我國的憲法,集體所有制主要在農村,城市裡基本沒有集體所有制了,但是快速城市化後暴發式增長的居民小區,其“共有”財產或者資產,應該而且必須屬於新時代的“集體經濟所有制”,集體經濟所有制屬於公有制之一,這個集體所有制的代表,就是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

試想一下,當法規在各地各小區的不斷地推動下,在產權登記制度不斷完善的情況下,當這些小區“共同共有”的資產產權登記在了業委會名下的時候,誰還能說他們有管理權呢?因為這就屬於公有制之一了,而憲法也規定,國家保護公有財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無權非法剝奪或者佔有。

因此,在明確了居民小區共有部分的產權後,就需要對其產權行使“主權”的平臺,而這個平臺就是業主委員會。因此,本人在“銳眼說小區”裡也有一篇文章,那就是《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是開發商“主權”移交的基礎》。試想,小區裡接受“主權”和產權的平臺都沒有,僅靠無序的眾多個體,能解決什麼問題呢?什麼也解決不了,得到的結果就是打一些口水仗。

城市居民小區裡可研究的課題太多太多了,社會的發展和完善在大家一起推動後得到的。歡迎關注後,大家一起共同努力吧!


銳眼說小區


如果這家物業公司真的這麼說,那可能是長期的當“大爺”當得忘記了自己其實只是個管家。

物業公司是什麼?是由大多數業主(超過⅔的業主)共同挑選、決定出來幫忙服務、管理小區的,充其量是個管家。

而開發商公司的物業公司是什麼?這種物業公司一般都是和開發商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在小區入駐率不足或者第一位入駐業主未達2年之前由開發商選擇服務、管理小區的物業公司。

換句話說,就是在這個小區的房子還屬於開發商的時候開發商不能讓小區環境、設施等處於無人看管的狀態,這樣也不利於賣出房子啊,所以開發商找了個物業公司來收拾一下、管理一下的。很多開發商為了方便(也為了肥水不流外人田)就自己成立個物業公司。

這樣的物業公司等到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後,可以直接由業主委員會罷免掉,再從新選擇一家新的、滿意的物業公司來接管小區。

所以這家物業公司說的這些純屬無稽之談,我們廣大業主花錢買的小區還不能選擇管家是誰了嗎?


東友律師事務所


因為前期物業(即還未成立業主大會和業委會)由開發商有權選聘小區物業,按照流程是要招投標,但也是一種形式而已,有自己物業公司的大都是自己物業公司管理,沒有自己物業公司的,找個關係好的物業管理,因為開發商在前期有很多房產還沒出售時,還算是個大業主,需要聽話的物業,方便開發商工作。

想打破這一局面小區業主們就要團結起來,召開業主大會選聘自己滿意的物業,決定物業服務合同條款內容,成立業委會監督物業工作,有制約才會規範,開發商選的物業只要滿足了開發商利益,他就有立足之地,如果有了業委會,就得滿足大部分業主的利益,否則合同期滿,業主大會有權選擇其他物業。


cxrsye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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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物業是讓眾多業主都非常氣憤的,因素業主覺得物業根本沒有盡到責任,但收物業費的積極性哪不是一般的快,管理小區就是在混時間,公共設施的維修就是拖,而且發現物業竟然是開發商公司的,這樣的物業更加牛氣,讓人恨的直癢癢。



房屋開發前期物業聘任者確實屬於開發商,但是後期物為業主聘任,房地產開發公司可以自行安排,決定物業公司,但並不等同產權永久性屬於開發商,免轉讓銷售的除外。當房屋交付後小區業主入住一半以上和入住房屋面積一半以上,就可以召開業主代表大會,成立業委會選擇自己所喜歡的物業公司。


所以小區的入住達人一半以後時業主就可以自行成立業主委員會,進行對現在物業服務的評估,如果業主委員會不認可開發商的物業服務質量,可以進行更換新物業,這樣的案例也不非常多的,很多小區更換業主委員會進行自選的物業後,物業服務質量提升很多,讓業主真正的感覺到自己是業主。在這裡同時也要提醒一下,想更換物業首先必須要有人來牽頭,而且作用小區的業主一定要頂力支持,千萬不要平臺一個勁的說物業不好,要換物業,到關鍵時刻需要業主出面時,就以各位理由推脫不出面,這樣的業主是非常之多的,也是造成不是每個小區都是更換物業的,因為業主不齊心。如果說業主做不到齊心更換物業,那麼也就別說那麼多,因為你改變不了物業,物業就會來改變你,業主只有被動接受。


暢談裝修


沒道理,業主說了算


上海蔡律師


說白了就是進一步壓榨購房者(消費者)的利益!這就是黑心的利益集團!強烈建議國家取消物業公司這種外來的怪胎!不能讓它們再繼續盤剝蠶食老百姓的血汗錢了!交給政府社區統一管理,居民自治、下崗失業人員還能有事兒幹!保安保潔簡單維修服務都可以由居民承擔!社區居民交少量的費用就可以正常運轉!利國利民社會和偕好處多多!


用戶63354733592方哥


中國式產物,很奇怪這麼大的問題政府國家看不見?自己一輩子加父母積蓄貸款買一套房,回到自己的房子還要過三關斬五將才能回到家。自己買的車位還要交管理費清潔費還不能讓外地來家裡的親戚停車,還要按市場價收費,這是強盜還是土匪?我自己的東西自己還不能支配使用,真是奇葩到無奈。這是什麼理朋友們?


user1799503778329


我們小區物業,就是開發商管,沒有物業資質,業主意見很大,但是沒有辦法,他們控制著水電。不知道為什麼這麼大的社會問題,國家的有關部門不予重視。自己花了這麼多錢買的房子,感覺不是自己的,只有交物業費的義務,沒有要求服務的資格,衛生好幾天不打掃,電梯經常壞,建築物堆積在路上,不僅影響走路,還非常不安全,開發商的物業視而不見,真氣人。感覺買房子不如租房子,哪裡好,住哪裡。


歲月wq


物業公司是給開發商消缺的,維護質量缺陷的,來回踢球讓住戶無所適從。再就是隨便找個理由就收費,由其是封閉小區更是殘酷,國家出臺的政策是禁止搞封閉小區,看看現在的封閉小區現狀,物業的欺詐行為和當地政府是分不開的,狼和狽的關係,黑龍江省比較嚴重,雞西市更為嚴重。小區封閉的目的就是為了更好地敲詐勒索!


劍宇天嬌


“房產是他們開發的,物業就該他們管”。這是什麼話?這是強權!房產開發了,出售了,產權就已經轉移了,物業管理權理所當然的也就隨之轉移給售房者、也就是業主了。至於開發商對他們所開發的房產方方面面比較熟悉,管理起來“輕車熟路”、得心應手,業主們再請他們來管理也是可以的,但是和“該他們管”那就是另外一回事情了。業主們可以讓他們繼續管,也可以不讓他們管——“另請高明”,那完全是業主們自己的選擇、自己的權利。現在的物業管理與業主之間經常發生矛盾,問題也就在這裡,主僕不分,責、權、利不清,物管肆意妄為,業主們應該自己組織起來,組成自己的業主委員會,來維權,來為人民服務,為業主們當家作主。這才是法理,這也才是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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