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个旧市检察院提起的本市首起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保护伞”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扫黑除恶

【扫黑除恶】个旧市检察院提起的本市首起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保护伞”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4月23日上午,由个旧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刘某某涉嫌滥用职权、受贿、挪用公款一案在个旧市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市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代表到庭旁听了宣判过程。

【扫黑除恶】个旧市检察院提起的本市首起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保护伞”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09年至2011年先后担任金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金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期间,明知金平县三家寨采石场实际控制人刘某荣(已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被判刑)等人在金平县到处打打杀杀,仍与其交往频繁,关系密切,先后滥用金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县政府办主任的相关职权,违规为以刘某荣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经营的金平县三家寨采石场谋利,充当“保护伞”,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0206128.83元,冲毁和掩埋基本农田29.1亩,采石场范围内林地27.95亩被破坏,采石场周边生态环境和受灾农田需复垦费用2174139元,导致当地群众与三家寨采石场矛盾升级,继而引发“9·22”群体性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个旧市人民法院还认定被告人刘某某在职期间收受行贿人贿赂共计95.6万元,挪用公款10.2万元用于营利活动的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个旧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事实与本院指控犯罪事实一致,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总和刑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扫黑除恶】个旧市检察院提起的本市首起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保护伞”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法律小课堂

【扫黑除恶】个旧市检察院提起的本市首起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保护伞”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扫黑除恶】个旧市检察院提起的本市首起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保护伞”案件一审公开宣判【扫黑除恶】个旧市检察院提起的本市首起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保护伞”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扫黑除恶】个旧市检察院提起的本市首起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保护伞”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2019年第十八期

点击阅读原文了解更多《个旧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本市首起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保护伞”案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