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590號令,國務院針對徵地拆遷亂象還有哪些規定?

在徵地拆遷領域中,國務院第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是被徵收人所最熟悉的法規規定了。那麼除此以外,國務院針對持續多年的徵地拆遷領域違法亂象還有過怎樣的規定呢?這樣一份針對徵地拆遷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又有哪些直接維護廣大被徵收人權益的內容呢?本文,楊勇拆遷律師帶大家一起進行梳理,進而明晰一些徵地拆遷中常見現象的法律真相……

除了590號令,國務院針對徵地拆遷亂象還有哪些規定?

真相一:農村徵地,“程序+補償安置”必須雙到位

對於矛盾最為集中的農村集體土地的徵收,老百姓最普遍的感受就是兩點:程序落實不到位,知情權、參與權被剝奪;實體補償安置不到位,補償數額過分偏低。而事實上,國務院的《緊急通知》對此早有明確的規定:

1. 徵地前要及時進行公告,徵求群眾意見

楊勇拆遷律師解讀:這句話所強調的就是國土資源部在多份文件中明確的“徵地報批前程序”。也就是說,老百姓平素所最熟悉的徵收土地公告絕不是徵地項目的開始,因為這已經是報批後的結果告知了,此時徵地已成既定事實,老百姓只能被動接受。而批前的徵地告知、確認、聽證程序才是實實在在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的體現,如果被徵地農民不滿嚴重,項目是無法組捲上報審批的,徵地也就無從啟動。我們曾多次強調批前程序的重要意義,就在於這些程序確保的是老百姓真正的“提出意見權”,而不是“先斬後奏”的形式主義。《緊急通知》中的這一明確內容,是對國土資源部文件要求的有力支持。

2. 已經公佈實施但標準偏低的,必須儘快調整提高

楊勇拆遷律師解讀:根據國土資源部《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測算指導性意見(暫行)》之規定,徵地區片價應設定對應的基準時點,一般3~5年更新一次,且要與周邊地區徵地補償標準相銜接。故此,實踐中一些地方存在的長期適用一個5年以前甚至時間更久遠的標準,進而計算徵收補償的做法是錯誤的。對於在徵地補償標準中其決定性作用的徵地區片綜合地價而言,及時更新是政策法規的明確要求,否則顯然會對被徵地農民不公。而與周邊地區徵地補償標準的比較,也是一個理解你所面臨的標準是否合理的有效辦法。如果差得過於懸殊,那麼很可能公佈給你的有關標準本身是欠缺合理性的。

3. 切實做到被徵地拆遷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楊勇拆遷律師解讀:這一重要的補償原則表述有望被寫入即將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且在2010年以後的多份涉徵地拆遷文件中多次出現,被徵收人可以對此加以深刻的認識和充分的運用。也就是說,這一原則標準絕不是“說空話”,而是在實踐中能夠實際被拿出來檢驗補償安置是否公平、合理的重要標尺。我們通常所說的“拆窮了”,顯然就是非正常狀態。

除了590號令,國務院針對徵地拆遷亂象還有哪些規定?

真相二:城市房屋拆遷,重程序與禁行政強拆最重要

對於因590號令的出臺而在秩序上逐步得到改善的城市房屋拆遷,《緊急通知》同樣強調了兩大點:一是充分徵求被徵收人意見,嚴控拆遷數量;二是不得實施除合法的司法強拆之外的強制拆遷。

1. 城鎮房屋拆遷,必須充分尊重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貨幣補償等方面的意願

楊勇拆遷律師解讀:貨幣補償還是產權調換,回遷還是外遷安置,老百姓是有權選擇的。這樣一個非常明晰的規定,在實踐中卻屢屢出現問題,尤其是在政府傾向於引導被徵收人選擇純貨幣補償而提供安置房困難的情況下。但無論如何,補償方式的選擇權始終牢牢的掌握在被徵收人的手中。

2. 立項前要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特別是被拆遷人的意見,並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楊勇拆遷律師解讀:這類似於徵地中的“報批前程序”。被拆遷人的“提出意見權”主要反映在對擬訂的徵收補償方案的提出意見上,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也是必須要有的步驟。對徵收決定前的程序一定要重視,這是我們反覆強調的話,被徵收人千萬不要一味拖延、等待,越往後走屬於你的權利會越少,屬於徵收方的權力會越多。

3. 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的,一律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楊勇拆遷律師解讀:590號令施行後,這一審查由法院在訴徵收補償決定的訴訟中完成。這也就是我們反覆強調徵收補償決定的關鍵性、決定性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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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三:逼遷、打擊合法信訪、警察參與拆遷絕對禁止!

除去城市、農村分開規定的部分,《緊急通知》還就城市、農村都會發生的幾種情形做了專門的明確規定。楊勇律師這裡就其中對被徵收人權益影響最大的3點進行強調:

1. 對採取停水、停電、阻斷交通等野蠻手段逼迫搬遷,以及採取“株連式拆遷”和“突擊拆遷”等方式違法強制拆遷的,要嚴格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楊勇拆遷律師解讀:牢牢記住,上面所列舉的情況都是嚴重違法甚至可能涉嫌犯罪的,一旦發生被徵收人要堅決依法維權,而不是很快就自己打了白旗,喪失了維權的信心。

2. 要健全徵地拆遷信訪工作責任制,防止簡單粗暴壓制群眾,積極探索徵地拆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

楊勇拆遷律師解讀:合法的信訪也是被徵收人的權利,採取暴力手段截訪是嚴重侵害當事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3. 對隨意動用公安民警參與強制徵地拆遷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黨政領導的責任。

楊勇拆遷律師解讀:與此相對應的是另一句話:因暴力拆遷和徵地造成人員傷亡或嚴重財產損失的,公安機關要加大辦案力度,儘快查清事實,依法嚴厲懲處犯罪分子。也就是說,公安機關在徵地拆遷中要有所不為,有所必為,該出警時必須堅決出警,不該參與時堅決不能參與。實踐中頻現的“反著來”的做法,被徵收人是有權通過複議、訴訟、舉報等途徑對其進行追責的。

除了590號令,國務院針對徵地拆遷亂象還有哪些規定?

律師提醒:

楊勇拆遷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有了上述《緊急通知》的詳實規定,被徵收人的依法維權無疑是有依據、有底氣、有後臺的。面對徵地拆遷中的違法亂象,尤其是直接侵害被徵收人合法財產權利的種種行徑,被徵收人不應選擇沉默、忍受、退讓,而應該向浙江金華的當事人許水雲一家那樣大膽提起程序進行維權,遲到的正義也終將降臨到您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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