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紀之組織紀律

  • 【《條例》相關條款】

第七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的;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三)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的;

(四)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後表現尚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 【典型案例】

表裡不一“兩面人”

2018年2月,六盤水市紀委市監委網站發佈消息,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秘書長鄧志宏被開除黨籍和公職。2018年5月,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鄧志宏有期徒刑10年。

2016年2月,市紀委收到省委巡視組移交的關於反映鄧志宏妻子王某收受他人貴重禮品及與他人有不正常經濟往來等問題線索。2016年4月,市紀委針對該線索對鄧志宏進行約談,但鄧志宏隱瞞妻子王某收受名牌手提包的實際價值,之後象徵性地折價0.5萬元上交組織。經查,鄧志宏在組織約談期間,避重就輕,不如實向組織交代王某收受裴某某所送價值2萬餘元的名牌手提包及與他人有不正常經濟往來的情況。

2017年4月,在組織部門要求全市副縣級以上領導幹部填報《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時,鄧志宏未按照首次填報要求,未報告登記在黃某某(鄧志宏岳母)、訾某某、鄧某某(鄧志宏胞兄)名下實際為鄧志宏所有的四間商鋪、五套住房;未如實報告2007年妻子王某出資人民幣30萬元在雲南省昆明市石林縣經營茅臺酒專賣店、佔股三分之一的事項。

因同時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17年12月,鄧志宏被市紀委立案審查;2018年2月,市監委對其立案調查並採取留置措施,同月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 【分析點評】

對黨絕對忠誠,是黨章對黨員的基本要求。對反映領導幹部的問題線索進行約談、函詢,體現的是黨組織對黨員幹部的關心愛護,是挺紀在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的重要方式。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是檢驗黨員幹部對黨是否忠誠老實的試金石,是衡量領導幹部組織意識、規矩意識的標尺。不報告、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反映了一些黨員幹部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實質上是不敢曬“家底”、亮“收入”,自身不乾淨。鄧志宏不報告、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組織對其有關問題進行約談時避重就輕、不如實說明,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是典型的“兩面人”。事實證明,黨組織決不允許黨內存在口是心非的“兩面人”,任何一名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的黨員幹部,終究會受到組織處理。

《條例》對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情節較重的行為作出處分規定。充分體現了黨組織對黨員在忠誠老實方面的紀律要求,體現了“黨紀嚴於國法”的黨內審查特色。廣大黨員幹部只要心中無私、光明磊落,心懷坦蕩、一心向黨,如實填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做政治上的明白人,才能真正做到問心無愧,清清白白做人,乾乾淨淨做事。(施紀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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